鄂造价发〔2022〕10号
各旗区住建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建设各方主体,引导建筑市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现将我市各旗、区2022年10月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场信息价是根据我市市场价格动态、成交情况编制的,是市场上同一种产品,不同的厂家、品牌平均后的综合价格,是整个市场价格水平的反映,包括运杂费、采保费,为到工地仓库出库后的价格(单位:元)。自治区各类计价依据所列材料可参考市场信息价进行调整。
二、市场信息价使用规定:1.采用一般纳税人计价的工程项目,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除税价格(不含税)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应按材料除税价格(不含税)计价;2.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工程项目,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照材料含税价格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应按材料含税价格计价,台班单价中折旧费、检修(大修)费、维护费、安拆及场外运输不再调整。 备注后附的平均税率为增值税平均税率(单位:%),材料除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1+增值税 平均税率)。
三、商砼价格已含运费,如需泵送,另加泵送费25 元/立方米。且价格中已包括复合外加剂(泵送剂、缓凝剂和减水剂),如使用其他外加剂(早强剂、抗渗剂等),按商砼备注说明执行。
四、《鄂尔多斯造价信息》中发布的建筑工种人工单价只作为建筑企业合理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参考,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五、各旗区未公布的材料价格参考东胜地区价格调整。
六、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缺项,建设工程项目中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由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会同建设单位编制补充定额,上报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造价科,经现场测算并批复,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七、新型材料、高级装潢材料、各类设备以及《鄂尔多斯造价信息》中东胜地区未公布的各种材料的价格可由甲乙双方现场认定或依据购货合同协商结算。
八、本文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造价科负责解释。用户可登录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ordos.gov.cn)查阅,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