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住建局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物业科
作者:物业科
发布时间:2026-05-1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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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党建引领暖心物业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6日             
 
  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持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来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协议,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准则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发布、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工作,建立全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建立联合奖惩机制,推进评价结果在各领域、各部门的应用。监督指导各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各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核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责协助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推送和应用。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做好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项目经理及以上从业人员)、所管物业项目基本信息的填报,配合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配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建立属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库,负责信用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各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确认、提交、处理、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各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法院、政务服务、仲裁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联动,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核查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类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并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循“谁监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信息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信息组成。
  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取得的信用信息不记入母公司。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只限采集其在我市经营管理中形成的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增信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备案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筑面积、项目类型、开发建设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 增信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协议,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准则,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获得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行业组织、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表彰奖励及对社会、行业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管理中的月度物业码上办、双月物业工作日常考评、季度居民满意度考评、年度物业工作综合考评组成。(见附表2)
  第十三条 不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反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规范,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协议,违反承诺,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被行政处罚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不良信息和一般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一)严重不良信息
  1.经有关部门确认因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的信息;
  2.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信息。
  (二)一般不良信息
  1.被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过错承担责任的信息;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四条 基本信息的采集、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智慧物业服务平台申请企业备案,录入企业备案信息、项目信息等企业基本信息,上传《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承诺书》(附件1),提交备案。
  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5日内完成对企业基本信息认定审核工作;基本信息认定审核通过的,基本信息采集生效;认定审核未通过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增信信息的采集、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智慧物业服务平台申报增信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核工作,认定审核通过的增信信息,增信信息生效;经认定确认不属于增信信息,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不良信息的采集、认定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自行掌握或其他单位主动推送的不良信用信息,通过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录入。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利用“12345政务服务平台”、信访、物业码上办等渠道,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采集不良信息录入平台,具体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并通过平台、短信或书面通知相关企业。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核查
  物业服务企业对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材料,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核,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属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出具修改评价结果的通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按照“谁认定、谁维护”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因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增信信息依据被取消、不良信息修复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在智慧物业服务平台申请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重新认定审核。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录入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智慧物业服务平台根据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评分,按照分值确定企业信用状况,并生成信用评价报告。
  信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含:企业基本信息、增信信息、不良信息、信用状况、报告有效期等内容。
  信用状况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智慧物业服务平台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定期更新企业信用状况和信用报告内容。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按照《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附件2)执行,实行加分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基本信息分值+增信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
  第二十二条 增信信息的评价
  增信信息主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管理中的月度物业码上办、双月物业工作日常考评、季度居民满意度考评、年度物业工作综合考评等信息组成。
  (一)月度公示物业码上办排名:总分100分;接单率100%,30分;完结率95%以上30分;满意率90%以上40分;每月1次综合排名(本月第一天00:00至本月最后一天24:00);月度物业码上办评价得分=项目得分之和/项目数量,各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同时次月15日前完成督办物业企业整改和约谈工作;市住建局于次月5日前按旗区公示月度物业码上办排名。
  (二)双月度物业工作日常评价:总分100分;考核内容21项(对单个项目不具备考评的内容,可以锁定不予评价);2个月1次(本月第一天00:00至次月最后一天24:00);物业企业双月工作日常评价得分=项目得分之和/项目数量,单个项目计分公式为:考核分数/实际分数*考核总分(考核得分/考核总分*实际满分);双月物业工作日常评价由社区网格员、物业企业代表、居民代表三方进行联合评价,各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双月次月5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召开旗区级考评总结会,次月15日前完成督办物业企业整改和约谈工作;市住建局于次月5日前按旗区公示双月度物业工作日常评价排名。
  (三)季度居民满意度评价:总分100分;考核内容20项(对单个项目不具备考评的内容,可以锁定不予评价);每季度1次(本季度第一天00:00至本季度最后一天24:00);物业企业季度居民满意度评价得分=项目平均分之和/项目数量;季度居民满意度评价由本小区随机抽取有自主行为能力的居民进行评价,具体标准为:小区总户数为200户以下的至少抽取30户,200—400户的至少抽取40户,401—600户的至少抽取50户,600户以上的至少抽取60户,各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于次月15日前完成督办物业企业整改和约谈工作;市住建局于次月5日前按旗区公示季度居民满意度评价排名。
  (四)年度物业工作综合评价:总分100分;考核内容32项(对单个项目不具备考评的内容,可以锁定不予评价);每年1次(本年度第一天00:00至本年度最后一天24:00);物业企业年度工作综合评价得分=项目得分之和/项目数量,单个项目计分公式为:考核分数/实际分数*考核总分(考核得分/考核总分*实际满分);年度物业工作评价由物业企业人员自评、各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督评,市住建局核评,各旗(区)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完成督办物业企业整改和约谈工作,市住建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五)年度信用评价:总分100分;考核内容为基本信息分值(30%)+全年月均物业码上办评价总分(15%)+全年双月物业工作日常评价总分(占20%)+全年季度居民满意度评价总分(15%)+年度物业工作综合评价总分(占20%);
  计分方式=基本信息得分/100*30+全年月度物业码上办评价平均分/100*15+全年双月物业工作评价平均分/100*20+全年季度居民满意度评价平均分/100*15+年度物业工作评价分数/100*20-不良信息扣除分数。
  智慧物业服务平台核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时,信用分值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的方法确定最终分值。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根据《鄂尔多斯市物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评分细则》(详见附表2)执行,物业企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1次,基本信息评价得分占比30%,月度物业码上办评价得分占比15%,双月物业工作日常评价得分占比20%,季度居民满意度评价得分占比15%,年度物业工作综合评价得分占比20%,减去不良信息扣除分数,构成物业企业信用分值。每年分值存档,次年重新考核记分。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具体确定标准如下:A级:信用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列为红榜名单;B级:信用分值在80分(含80分)以上至90分(不含90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C级:信用分值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80分(不含80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D级:信用分值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其中,位D级后5%的物业服务企业级企业列入黑榜名单。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因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的,经法律法规规范或其他可被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信息,列入黑榜名单。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失信行为,经查实信用等级直接为D级企业:(一)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二)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的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三)物业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五)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不当中标的;(六)拒不上报企业信息、拒不参加企业信用评价的;(七)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以上的;(八)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转包委托他人的;(九)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六条 增信信息的记录周期
  明确标明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内记分;未标明有效期的,按照三年有效期记分;在有效期内被增信信息发布单位取消的,增信信息失效;企业、项目和从业人员同一类型的增信信息只记录该增信信息的最高记分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不良信息的记录周期
  不良信息的记分周期最长为三年,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记分期内已主动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修复社会和行业不良影响的,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10个工作日内删除不良信息。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通过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和新闻媒体、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智慧物业服务平台生成信用评价报告二维码或打印信用评价报告。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都可通过智慧物业服务平台、相关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查询企业信用评价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一)为业主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二)作为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的考评内容;(三)作为各类创先评优的参考依据;(四)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参考依据;(五)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评标参考依据;(六)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七)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鼓励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在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三十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定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1.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最终评标结果基础上加3分;2.在全市物业项目创优达标评审总分基础上加3分;3.减少或降低对企业的检查频次,对企业上报的各种材料进行随机检查;4.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5.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评定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1.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最终评标结果基础上加2分;2.在全市物业项目创优达标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3.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三)评定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1.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2.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3.在业主(甲方)续聘企业时提醒业主(甲方)注意企业信用情况;4.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5.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列为慎重选择对象;6.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评定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列入惩戒对象整改企业名单,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重点监管,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其中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列为市住建局重点监管对象;连续两年被列入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请退出鄂尔多斯市场;2.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3.撤销企业已获得的行业荣誉称号,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4.限制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5.视情节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书面建议;6.外地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被评定为D级(整改企业)的,按照上述规定落实整改要求,并将评定结果书面告知外地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企业总公司或工商营业注册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结果作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必要条件。
  (一)建设单位、单一业主或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聘用该企业;
  (二)在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审查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结果,并按规定在评标时给予企业评分。
  第三十二条 各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从事物业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信用信息的监管,及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良好信息或不良信息进行统计上报。对信息统计上报不及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市住建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各旗(区)物业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中扣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录入、推送、公布虚假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承诺书
  2.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附件2
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信用评价关键指标汇总表

序号

考核类型

考核周期

考核人员

考核条数

分数

信用分值占比

1

基本信息考评

物业公司上传后系统自动核算

6

100

30%

2

月度物业码上办

系统自动核算

3

100

15%

3

双月物业工作日常考评

双月

社区网格员

物业企业代表

居民代表

21

100

20%

4

季度居民满意度考评

居民

12

100

15%

5

年度物业工作综合考评

自评:物业公司

督评:各旗(区)住建

核评:市住建局

32

100

20%

6

不良信息考评

各级住建

其他相关部门

社区网格员

物业企业代表

18

对应分值

在上5列相加分数中扣除相应分值

 

基本信息评价细则

一、考核周期:实时考核

二、考核项数:6

三、考核人员:系统

四、考核分数:100

五、分数占比:30%

六、得分计算:分数之和

七、考核内容:如下

序号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1

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承诺书

20

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备案承诺书,审核认定上传承诺内容及是否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记分

2

企业注册信息

20

按信用系统规定内容完整、准确、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得10分。缺项、错误或更新不及时,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3

企业人员信息

20

(一)企业固定人员数(12分)如实填报50%以下,得4分;50%-80%,得8分;80%-100%,得10分;100%,得12分。总人数以缴纳保险人数为准,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分。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数(8分):中级以上职称人员5人以上,得210人以上,得4分;20人以上,得6分;30人以上,得8分。提供虚假信息或未按规定参加专业培训的,酌情扣分。

4

企业服务项目信息

20

按信用系统规定内容完整、准确、及时填报服务项目信息。

服务项目总面积:3万平米(含3万)以下,得8分;3-5万平米(含5万),得12分;5-10万平米(含10万),得16分;

10万平米以上,得20分。

未按规定填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酌情扣分。

5

企业纳税信息

10

以税务部门评定的等级为准。

A级企业计10分,B级企业计8分,M级企业计6分,C 级企业计2分,D级企业计0分。

 

6

承接查验信息

10

所有项目均履行承接查验手续并符合接管条件后接管,得10分。

缺一个项目未履行承接查验手续的,扣2分,扣完为止。

合计

100

月度物业码上办考核评价细则

一、考核周期:月度考核

二、考核项数:3

三、考核人员:系统

四、考核分数:100

五、分数占比:15%

六、得分计算:分数之和

七、考核内容:如下

序号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1

接单率=100%

注:

1接单率公式:接收报事数÷总报事数×100%

2月度接单率得分:30÷100%×接单率

30

接单率每降低1%,减0.3

2

完结率95%

注:

1、完结率公式:已完成报事数÷总报事数×100%

2、月度完结率得分:30÷95%×办结率

30

完结每增加/降低1%,加/减约为0.32
最高不超过30

3

满意率90%

注:

1、满意率公式:(好评+中评)报事数÷总报事数×100%

2、月度满意率得分:40÷90%×满意率

40

满意率每增加/降低1%,加/减约为0.44
最高不超过40

合计

100

双月物业工作日常考核评价细则

一、考核周期:双月考核

二、考核项数:21

三、考核人员:社区网格人员、物业企业代表、居民代表

四、考核分数:100

五、分数占比:20%

六、得分计算:考核分数/实际分数*考核总分

七、考核内容:如下

序号

分类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分值

1

共用部位

及共用设

施设备运

行、维修、养护

落水管、排污管道无堵塞外溢现象

4

符合

4

不符合

0

2

井盖无破损

4

符合

4

不符合

0

3

路灯、楼道灯完好

4

符合

4

不符合

0

4

监控设备外观完好且可正常使用

4

符合

4

不符合

0

5

消防安全防范

消防通道(小区道路、楼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无堵塞占用现象

4

符合

4

不符合

0

6

消防通道标识标线规范、清晰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4

符合

4

不符合

0

7

绿化养护

绿地按时浇灌、修剪整齐、及时清除杂草

6

符合

6

不符合

0

8

环境卫生

垃圾桶摆放有序无外溢堆放,桶身、桶盖整洁干净

9

符合

9

一般

5

不符合

0

9

外墙、楼道、地面无破损污渍(含排放油烟导致墙面污染)无乱贴、乱画、小广告等

4

符合

4

不符合

0

10

楼道、楼门、楼道栏杆完好干净整体清洁,无明显污渍

6

符合

6

一般

3

不符合

0

11

单元门外顶部挡雨台无乱堆乱放

3

符合

3

不符合

0

12

车棚卫生整洁、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放现象

6

符合

6

一般

3

不符合

0

13

电梯轿厢、井道保持清洁,在醒目位置张贴乘梯须知、安全警示

4

符合

4

不符合

0

14

小区地面等公共区域干净,无长期积水积雪垃圾等

6

符合

6

一般

3

不符合

0

15

公共秩序维护

有保安值班巡逻外来车辆及时登记,设施设备有巡查、维修、保养记录

6

符合

6

一般

3

不符合

0

16

合理规划车位车辆停放规范

5

符合

5

不符合

0

17

私搭乱建、私拉乱接飞线情况

3

符合

3

不符合

0

18

有完整的投诉报修登记、处理、回访记录

6

符合

6

一般

3

不符合

0

19

其他

组织参加基层楼长联席会议并落实会议决议

6

符合

6

不符合

0

20

员工统一着装、佩戴胸牌

2

符合

2

不符合

0

21

配合街道社区开展各项创建活动

4

符合

4

不符合

0

合计

100

季度居民满意度考核评价细则

一、考核周期:季度考核

二、考核项数:20

三、考核人员:居民

四、考核分数:100

五、分数占比:15%

六、得分计算:考核分数之和

七、考核内容:如下

序号

分类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分值

1

综合管理

物业企业服务态度

5

5

3

1

2

业主投诉建议办理情况

5

5

3

1

3

物业企业和业主或社区开展精神文明/公益活动

5

5

3

1

4

特殊群体(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关怀和服务情况

5

5

3

1

5

组织参加基层楼长联席会议并落实决议情况

5

5

3

1

6

环境卫生

垃圾及时清运情况

5

5

3

1

7

楼内保洁情况

5

5

3

1

8

楼外保洁情况

5

5

3

1

9

绿化带保洁情况

5

5

3

1

10

秩序维护

巡逻、巡检、外来车辆登记等情况

5

5

3

1

11

无私搭乱建、私拉乱接、飞线情况

5

5

3

1

12

 

车辆停放

5

5

3

1

13

 

 

绿化养护

浇水方面

5

8

5

1

14

 

修剪方面

5

5

3

1

15

补种方面

5

5

3

1

16

除杂草方面

5

5

3

1

17

工程维修

业主报修响应、维修和回访情况

5

5

3

1

18

共用设施设备巡检、保养维护情况

5

5

3

1

19

安全防护

消防设施、设备、通道、标识配置情况

5

5

3

1

20

组织应急演练、安全宣传等活动开展情况

5

5

3

1

合计

100

年度物业工作综合考核评价细则

一、考核周期:年度考核

二、考核项数:32

三、考核人员:物业自评、旗区督评、市级核评

四、考核分数:100

五、分数占比:20%

六、得分计算:考核项得分之和

七、考核内容:如下

序号

分类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分值

 

1

有固定办公场所并公示服务电话

3

符合

3

不符合

0

2

公司有效证件齐全

3

符合

3

不符合

0

3

从业人员在线注册、项目经理持证上

3

符合

3

不符合

0

4

电工、电梯操作员持证上岗

3

符合

3

不符合

0

5

有员工培训计划、每季度不少于1

4

符合

4

不符合

0

6

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学习

3

符合

3

不符合

0

7

积极落实双晒制度

3

符合

3

不符合

0

8

抽查10份用工合同90%以上符合要求

4

符合

4

不符合

0

9

各项制度健全:包括岗位职责制度、应急预案、装修管理制度、员工考核制度等

4

符合

4

不符合

0

10

物业服务企业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监督指导下的工作响应配合度

3

符合

3

不符合

0

11

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

符合

3

不符合

0

12

支持物业行业重要工作情况

3

符合

3

不符合

0

13

档案电子信息管理情况

3

符合

3

不符合

0

14

规范管理图纸住户档案

3

符合

3

不符合

0

15

企业管理老旧小区(保障房)面积:

优秀:50万平方米以上加3

良好:20万平方米以上加2

一般:20万平方米以下加1

不符合:0

3

优秀

3

良好

2

一般

1

不符合

0

16

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3

符合

3

一般

1

不符合

0

17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情况

5

符合

5

不符合

0

18

共同部位

建立设施设备台账、有维修保养计划、有维修保养记录

3

符合

3

不符合

0

19

投诉处理

因物业服务引发的重大投诉和集体上访事件

3

不符合

0

符合

3

20

收费率

符合:收费率80%以上

一般:收费率在60%—79%

不符合:收费率在60%以下

3

符合

3

一般

1

不符合

0

21

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成立党组织

3

符合

3

不符合

0

22

暖心物业相关标识

2

符合

2

不符合

0

 

23

各项党建工作制度健全

2

符合

2

不符合

0

 

24

有党建活动场所

2

符合

2

不符合

0

 

25

设有党员示范岗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党员亮牌上岗

2

符合

2

不符合

0

26

搭建暖心物业议事协商平台

1

符合

1

不符合

0

27

配合业主大会选举和换届工作情况

2

符合

2

不符合

0

不符合

0

以下内容由市住建局评价

28

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区)表彰企业的,分别按5432分计分;表彰企业人员的,分数加半;可累计得分。

5

符合

5

不符合

0

29

各级物业管理协会表彰: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区)表彰企业的,分别按4321分计分;表彰企业人员的,分数加半;可累计得分。

4

符合

4

不符合

0

30

物业服务企业创优达标项目:获得国家示范、自治区示范、自治区优秀项目的,分别按543分计分,按获奖项目数量累计加分。

5

符合

5

不符合

0

31

项目参与典范社区建设

4

符合

4

不符合

0

32

项目参与完整居住社区建设

3

符合

3

不符合

0

合计

100

不良信息评价细则

一、考核周期:实时考核

二、考核项数:18

三、考核人员:市、旗(区)住建部门或其他部门录入,系统自动算分

四、考核分数:按不良信息录入相应分值

五、分数占比:产生不良信息后自动扣除相应分值

六、得分计算:基本信息分+增信信息分-不良信息分

七、考核内容:如下

序号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扣分依据

评分说明

1

经有关部门确认因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列入黑名单

扣除所有分值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相关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2

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可被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信息,列入黑名单

扣除所有分值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3

在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一次扣10

10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相关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4

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一次扣10

10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相关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5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服务混乱的,一次扣10

10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及相关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6

接管项目时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备案的,一次扣10

10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三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及相关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7

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拆分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一次扣8

8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8

违法泄露业主信息的,一次扣6

6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相关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9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一次扣5

5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10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一次扣5

5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七十条及相关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11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每个项目扣5

5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相关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12

将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车辆停放费捆绑收取的,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入小区、入户等方式催交或者变相催交物业服务费的,一次扣5

5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相关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13

在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督促建设单位按时完成保修的,一次扣3

3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相关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14

未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和禁止行为进行制止报告的,一次扣3

3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相关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15

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的,一次扣2

2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相关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16

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履行义务的,一次扣2

2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相关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17

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所列信息的,一次扣2分。

2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18

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一次扣2

2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相关部门文件

录入、规定期限企业无异议,系统自动记分

年度信用评价细则

一、考核周期:年度考核

二、考核项数:5

三、考核人员:系统

四、考核分数:100

五、分数占比:基本信息分(30%+全年物业码上办平均分(15%+全年双月物业工作日常评价平均分(20%+全年季度居民满意度评价平均分(15%+年度物业工作综合评价总分(20%-不良信息得分

六、得分计算:分数之和

七、考核内容:如下

序号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1

基本信息分

基本信息得分:基本信息得分之和×30%

30

 

2

全年物业码上办平均分

全年物业码上办得分:物业码上办月度得分之和÷12×15%

15

 

3

全年双月物业工作日常评价平均分

全年物业码上办得分:双月物业工作日常评价得分之和÷6×20%

20

 

4

全年季度居民满意度评价平均分

注:全年季度居民满意度评价得分:季度居民满意度评价得分之和÷4×15%

15

 

5

年度物业工作综合评价总分

注:年度物业工作综合评价得分:年度物业工作综合评价得分×20%

20

 

6

不良信息得分

按照不良行为扣除相应分数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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