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质量推动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有效整顿和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切实提升物业企业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广大业主和居民对物业服务工作的认同感与满意度,现决定将我市在整治工作中梳理总结的具有代表性、警示性的整治案例向社会公开通报。
案例1:
准格尔旗升腾物业服务到期后拒不退出小区,不履行移交手续,导致管理服务重叠缺位,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准格尔旗桃园盛景小区由准格尔旗升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期满后,小区业主委员会依规不再续聘该企业,并明确告知其按期退出小区、办理物业移交手续。准格尔旗升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各项移交工作,长期滞留小区,扰乱小区正常物业管理秩序、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针对该企业违规行为,2025年11月,准格尔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明确告知其合同到期后应当依法退出、依规完成资料、设施、场地全面交接,责令限期整改退出。约谈整改后,该企业仍拒不履行法定退出及交接义务。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联合属地街道社区、旗公安局、旗城市管理局、小区业委会多次召开多方协调推进会,反复督促企业依法履职、限时退出,但该企业始终拒不整改。
(二)法律依据
该企业行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设备、档案资料等资料,不得拒不退出或者滞留服务区域、拒绝办理交接。
(三)处理结果
为整治物业行业乱象、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2025年12月12日,准格尔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依法将该企业违法线索移送至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执法核查取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4月10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向准格尔旗升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合同到期未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全部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一)基本案情
鄂尔多斯市奥德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分公司服务的乌兰镇丽景豪庭小区,服务期间该小区档案资料、设施设备台账、日常巡查记录、维修养护台账、人员岗位台账及培训记录等关键资料缺失、台账不全,无法满足物业服务基础管理要求;小区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养护、设施设备日常维保、秩序维护等基础服务落实不到位,业主投诉量较大,整体服务质量与小区业主期望及行业管理要求存在明显差距。同时,该企业在日常监管及专项检查过程中,对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响应迟缓、态度消极,对检查指出的问题不主动对接、不及时反馈、不按期整改;在信息报送、情况核实、现场配合等方面推诿扯皮、敷衍应付。
恰逢该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为切实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属地安睦隆社区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依规启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由于该物业服务企业长期服务缺位,业主满意度偏低,在公开选聘环节未能获得足够票数,最终落选。业主大会依法选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入驻接管小区,顺利完成物业更替,从根源上解决了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差的民生问题。
(二)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五)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六)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七)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三)处理结果
针对该企业违规行为,鄂托克旗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其限期梳理并补齐现有项目资料、规范内部服务流程。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全程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开展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流程,全程监督新旧物业交接工作。原鄂尔多斯市奥德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分公司已按期完成设施设备、场地、现存资料、预收费用等交接手续,顺利退出小区。
现丽景豪庭小区已正式由鄂托克旗正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入驻服务。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同步跟进新物业服务企业履职监管,督促建立标准化档案,切实解决物业服务短板,保障小区业主居住权益。
案例3
鄂尔多斯市宏东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东仿物业”)未按约定退还装修保证金及预收的物业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24年至2025年6月期间东胜区祥惠金旺角小区由宏东仿物业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间,宏东仿物业按协议约定,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并向部分业主预收2025年度全年物业费。2025年4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决定解聘宏东仿物业,启动新物业选聘工作。2025年6月,宏东仿物业正式撤出祥惠金旺角小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该物业企业撤出后,部分业主反映,宏东仿物业未按约定退还装修保证金;同时,部分业主预收的2025年全年物业费,因宏东仿物业提前终止服务,2025年7月至12月期间的未服务时段费用,也未得到退还。
(二)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三)处理结果
通过梳理涉事业主名单、收费票据、合同约定及交接情况,多次约谈鄂尔多斯市宏东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明确前期物业退出时必须结清预收费用、返还履约保证金等法定义务。通过多轮面对面沟通、政策解读、督促提醒,截至目前,42户业主的装修保证金、剩余预收物业费共计9.1万全部足额退还,业主诉求圆满解决,双方矛盾彻底化解,小区恢复和谐稳定秩序。
案例4:
鄂尔多斯市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缺位、侵占小区公共收益。
(一)基本案情
东胜区锦华苑小区由鄂尔多斯市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2023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该企业服务期间,服务意识薄弱,服务标准落实不到位,小区环境卫生清扫频次不足、公共设施维保滞后、外来人员车辆管理松散;此外该企业违规转租小区公共用房收取租金500元,损害业主集体权益,业主信访投诉量居高不下,小区物业矛盾愈发突出。
(二)法律依据
该公司行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及自治区、国家物业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做好区域环境管护、垃圾分类引导,定期养护、依规维修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该企业均未依规落实。
(三)处理结果
为有效化解小区物业矛盾,保障业主居住权益与正常生活秩序,由属地天骄街道大桥社区牵头组织锦华苑小区业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征集业主意见。经全体业主共同商议,一致作出解聘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决议。2026年1月1日该企业已全面撤出锦华苑小区,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公司已入驻承接物业服务。后经东胜区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核查发现,原胜东物业擅自将小区公共用房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500元。东胜区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第一时间约谈胜东物业负责人,责令其终止租赁、腾空房屋、退还租金,并配合新任物业及业委会完整完成资产、资料移交工作。
案例5:
鄂尔多斯市星天地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小区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基本案情
鄂尔多斯市星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服务的康巴什区康和雅苑小区拖欠员工工资,致使保洁、保安、维修等人员出现服务不到位,造成小区垃圾清运不及时、安保缺位、设施设备无人维护,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五)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六)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三)处理结果
经康巴什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和青春山街道恩和社区多次约见企业法人、召开协调会,鄂尔多斯市星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同意终止服务并撤场,业主委员会照法定程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2026年5月15日,伊金霍洛旗晶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顺利完成交接并正式开展服务工作。通过此次整改,小区环境整体提升,投诉率下降,业主满意度上升。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