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6年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的通知
来源:质安科
作者:质安科
发布时间:2026-10-2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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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建设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按照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对注册在我市的鄂尔多斯市万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757家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核查对象

三类安管人员配备为零和不足的建筑企业。(核查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一)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表(附件2);

(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和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考核合格证书;

(五)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资格证书;

(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考核人员明细;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八)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和当年施工项目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收据;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组织人员名单;

(十)企业保证安全生产制定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十一)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二)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三、工作要求

1.请相关施工企业于2026年11月20日前按要求补充完善安管人员证件,确保平台监管数据正常。若相关施工企业到期未补充完善安管人员证件,将视为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3号)第四条规定,我局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3号)等相关要求,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暂扣或吊销。

2.各施工企业和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3号)的相关规定,坚持先补充后调转的原则,坚决杜绝在不满足安管人员证件数量的情况下擅自调转,加强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督促安管人员及时做好证书延期工作,始终足额配备安管人员证件,确保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核查内容需按本通知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骑缝章,同时需将全部资料扫描为PDF文件,于2026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301办公室)。逾期未报送资料的视为安全生产不合格企业。经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给予一个月整改期,如整改后仍不达标,将定为不合格。不合格企业我局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3号)等要求,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暂扣或吊销。

联系人:乌优汗,联系电话:13074762930

张  晶,联系电话:0477-8580090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