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以房抵债”未过户登记,权利仍是债权请求权!
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作者: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发布时间:2025-07-08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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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以物抵债”本质是用房屋转让清偿旧债,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实现方式。在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前,买受人所取得的权利本质仍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买卖合同之外的申请执行人相关权利。
  争议焦点
  孔某芬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孔某芬主张其通过以谭某华投资款抵账方式,已全额支付案涉房屋价款,但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无法证明已支付全部价款。且“以物抵债”不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在房屋过户之前,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新债并未消灭,新债旧债并存,买受人对抗买卖合同之外的申请执行人相关权利,不应超出旧债的效力范围。孔某芬因“以物抵债”所取得的权利,在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之前,本质仍属于债权请求权,故其所提另案裁判认定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
  简要分析
  本案中,最高法明确了“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和权利范围。提醒大家在进行“以物抵债”交易时,一定要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将债权请求权转化为物权,以保护自身权益。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有充分证据支持。这一裁判意见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有助于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 5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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