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交房(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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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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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交付使用,需买房人提供收房手续,住建局依法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