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热用户需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停止或恢复用热前3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停止用热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二)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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