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制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和方式,由业主按标准交纳。
(2)业主大会制定或修改《管理规约》,约定业主如何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也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制定出补建专项维修资金的细则,业主遵照执行。
(3)维持无专项维修资金的现状,发生维修费用后再由业主分摊。但如果业主不及时分摊可能影响到工程进度,维修频次高的话,较为耗时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