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符合以下几种条件可以补缴: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3)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手续。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单位办理补缴的所需材料有: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以下简称《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2)附补缴情况说明(红头)加盖单位公章。3)开通网厅单位 可自行在网厅办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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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