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特殊建设工程在施工以前必须满足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 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