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至7月16日,就《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邮件1件、信件0件、电话0件。6月20日,收到反馈邮件1件,共包含5条建议,分别为明确供暖企业维护维修的界限、按照供热热量计费、供热设施的保养检修、供暖报停时间及室内温度测量方法,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1.已采纳,已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已移交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维修、养护和更新责任进行明确。
2.已采纳,已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3.已采纳,已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供热期开始前完成供热设施年度检修、调试和燃料储备等工作,保证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4.未采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热用户需停止用热的,应在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5.已采纳,已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对测温流程进行明确。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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