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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住建委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4-28

  鄂住建发﹝2013﹞60号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市住建委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28日

  

市住建委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委属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程序,加强对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住建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机关、委属事业单位签订临时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主要从事辅助性和后勤保障性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委属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聘用临时性工作人员要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通过考试、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聘用权限

  第五条 机关、委属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要在机构“五定”人员编制外临时聘用人员,聘用人数、人员条件、聘用待遇、聘用期限、聘用人员招录方案等事宜,需经住建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未经批准,机关、委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准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机关、委属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的考试、考核工作和人事档案管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机关、委属事业单位机关负责人要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原则。聘用合同一式三份,经审批、签证后,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

  第三章  聘用人员资格条件

  第八条 机关、委属事业单位聘用临时性工作人员需从政治思想素质好、职业品行端正,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执行记录人员当中选聘。

  第九条 机关、委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龄应满18周岁4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人才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十条 机关、委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其中工程类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行资格,后勤保障类工作人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机关、委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聘用前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

  第四章  聘用人员职权和待遇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统一参加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聘用人员实行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合格的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为一年。聘用人员的待遇按岗位职责和贡献大小确定,享受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权益,参加委里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聘用短期工作人员或聘用一次性专项工作人员,一次性给予报酬。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宿,门卫特殊岗位人员另行协商解决。

  第五章  聘用人员纪律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要遵纪守法,遵守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单位计划生育管理,维护单位形象,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要忠于职守,聘用期间不得同时受职于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兼任其他单位任何职务或擅自利用自身资源为他人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要廉洁奉公,不得利用岗位职权违规牟取个人利益,要保守秘密,严格遵守各项工作保密规定,聘用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委机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要求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没有履行聘用合同约定,不服从安排和指挥及其他个人行为造成公、私财务损失和损害的,可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聘用人员考核和监督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由所在机关科室和委属事业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纪律监督。聘用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制度情况,作为确定奖励和继续聘用的依据。

  第七章  聘用人员解聘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解聘。

  第十九条 本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聘用期内不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因主观原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损害国家利益,损害住建系统形象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聘用岗位职能消失,不需要继续聘用,同时又无其他岗位转聘;

  第二十四条 其他法定原因。

  第八章  聘用争议处置

  第二十五条 机关、委属事业单位在管理和使用聘用人员过程中,如与聘用对象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或申请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3年4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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