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保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推动全市城乡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范围
(一)市住建委党组对机关和二级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二)市纪检委派驻纪检组在市纪委和市住建委党组的领导下,切实履行“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对市住建委机关和二级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二、落实责任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明确的贯彻落实意见,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对全市城乡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研,分析本系统、本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二)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纪政纪条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丰富学习内容,深化党风廉政教育。
(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各科室及二级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党组成员每半年应向党组专题汇报一次分管科室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抓好检查落实。
(四)认真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和“四化”标准选拔干部,严格考核,走群众路线,注重实绩,防止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严格自律。在公务活动中,领导干部要做到轻车简从,下基层一律吃工作餐,交食宿费,要求所到旗区和单位不搞迎送,不陪餐,不接受下级馈赠的土特产品和其他礼品,不接受下级宴请,不以个人名义用公款宴请。
(六)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严肃工作纪律,在干部任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大额资金分配、资质审批等方面,不得以打电话、批条子、暗示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加影响,干预业务科室的正常工作。建立和完善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审批公开制度,增强资质审批透明度,方便群众监督。
(七)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行业中乱收费、乱摊配、乱罚款的行为,指导旗区对口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纠风工作。认真查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通过有效方式,鼓励群众对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进行举报,选择违纪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八)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要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规范窗口行业服务行为,继续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各科室要认真落实好已经出台的政务公开制度,明确和公开办事程序、标准、时限和要求。
(九)要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职责,听取纪检组的工作汇报,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对重大案件查办要积极参与,经常过问进展情况,纪检组提交的请示要及时研究,给予批复。
三、严格责任考核
(一)市住建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二级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采取述职报告、个别谈话、查阅有关材料等方法,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认真解决问题。
市住建委党组每年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上报市委、市纪检委和监察局,重要情况及时上报。要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列为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和总结。民主生活会的总结报告和个人书面发言材料分别上报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
(二)建立督查巡视制度。市住建委党组对科室及二级事业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要与业务检查及目标责任考核验收一并进行,必要时组织专项检查。
(三)建立谈话和诫勉制度。市住建委党组要与新任科级干部谈话,指出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对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科室及二级事业单位负责人,党组或纪检负责人应找其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具体要求,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四)建立廉政档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包括科室及二级事业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材料,要由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廉政档案。档案材料包括: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内容的年度总结和报告,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和述职述廉报告,目标责任考核材料,诫勉谈话材料以及重大事项报告和个人收入申报等材料。
四、严肃责任追究
(一)市住建委党组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中责任内容的,视情节轻重,要追究领导人责任。
(二)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条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违反财经纪律,审计法、统计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轻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实施责任追究,要以事实为依据,党纪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分清具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副职分管单位出现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首先要追究分管副职直接领导责任。
市住建委系统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纪检组要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认真贯彻执行责任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