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住建委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管理和监督,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围绕《鄂尔多斯市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任务的计划、方案、实施意见和工作措施等;
2、全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措施以及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
3、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的行业管理、资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包括部分三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城市天然气管道、加气站及经营网点的资质审批;
4、全市城镇供水节水、燃气、市政设施、城市交通、城市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指导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行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资格的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
6、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7、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问题;
8、对上级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意见;
9、市住建委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
10、拟定和上报建设行业地方规范性文件;
11、机关及二级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
12、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以及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13、干部的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14、本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问题;
15、党组认为需要集体决策或论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县处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推荐;
2、机关及二级事业单位正、副科级干部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的选拔、考核、任免、调整、交流等;
3、其他人事问题。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公共与民用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市政基础设施、工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包括500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
2、全市房屋建筑投资600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3、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全市30万元以上城市垃圾污水处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和分配;
2、30万元以上的小城镇建设奖励本级匹配资金的使用;
3、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计划;
4、党组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我委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决策酝酿、集体决策和执行决策程序。
(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提出方案。相关科室、二级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方案。
2、反复酝酿。提交集体决策前,党组采取会议的形式对方案进行反复酝酿。
3、听取意见。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相关科室及二级事业单位要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二级事业单位经过充分讨论,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党组最终决策支持。
4、专家论证评估。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项目决策,分管领导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论证、评估后形成可行性报告,提出决策意见,再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5、作出决策。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和专家论证评估结果,对反复酝酿后的方案通过召开党组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最终决策。党组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采取票决制,超半数者形成决定。
6、依法公开。决策完成后,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依据、过程、结果要形成会议纪要。可以向社会公开的,要及时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予以公开。
(二)重要干部任免程序
1、民主推荐。包括党组推荐、副处以上领导推荐、有半数以上本单位职工联名推荐的人员,可以进入下一组织程序。
2、组织考察。受党组委托,由分管领导牵头,综合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考核组,对民主推荐的人选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其工作实绩。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向党组提交考察报告。
3、酝酿讨论。党组采取会议的形式对通过组织考察的人选进行充分的酝酿。同时,要征求派驻纪检组的意见。有问题的暂缓提拔使用。
4、会议决定。经充分酝酿,对符合条件的人选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党组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采取票决制,超半数者形成决定。
5、任前公示。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单位内部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无疑议的下发任职通知书。有疑议的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拟任职人员暂缓任职。
6、试用期。任用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结束前,综合办公室要对其进行考核。能够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能胜任的免去其职务。
(三)重大项目监管决策程序
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前,分管领导要组织相关科室、对项目前期土地、规划、立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准予报建。
2、项目审批。项目报建后,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资料进行审批,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要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形成可行性报告提交委务会议,经委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准予领取施工许可证。
3、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前,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鄂府函[2009]104号文件规定,全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招投标。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招投标程序,评标办法、不良行为记录等必须公开,透明。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
4、项目管理。市住建委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对项目进行管理,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市住建委备案。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对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进行审批,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要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进一步审批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提交委务会议,经委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准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项目监督。定期组织全市范围的建筑市场执法大检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违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以整改、停工整改、禁止招投标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1、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意向提出后,相关科室要研究制定财务预算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党组会议决定。预算批准后,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执行,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变更。
2、集体研究。对需市住建委分配、使用的项目资金,要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二级事业单位提出初步分配、使用意见,并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党组会议集体研究。
3、审批。经过集体研究后,分管领导对项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批。
4、公开公示。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要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年底,党组要以会议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开全年大额资金使用的情况,以接受监督。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措施
1、分工负责落实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负全面责任,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直接责任具体抓,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各职能科室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决议决定办事。
2、廉政风险防范
(1)查找“三类风险”。一是查找思想道德风险。主要针对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素质较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脱离实际、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铺张浪费、贪图享乐;阳奉阴违、独断专行;以权谋私、骄奢淫逸等方面。二是查找制度机制风险。针对不按照改革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需要的要求制定和有效落实各项制度;对制度的执行落实缺乏约束力和监督力;不按照制度办事,影响全委工作有效推进、出现重大疏漏等方面。三是查找岗位职责风险。针对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不作为或滥用职权;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方面。
(2)构筑“三道防线”。通过查找风险点,制定预防措施,将预防腐败融入到实际工作中,贯穿于各项工作流程,做到主动预防,形成前期预防第一道防线;通过建立风险监控网络,及时发现问题,开展风险监控,形成中期监控第二道防线;通过排查风险点工作,提醒身处风险中的人员,超前处置廉政风险,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化为腐败行为,形成后期处置第三道防线。
3、内部落实监督
(1)党组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对于未经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党组或上级党委、纪检、组织部门报告。
(3)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除应依法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4)派驻纪检组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4、责任追究
按照“决策程序依法规范、决策过程民主公开、决策结果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擅自改变决策或不按决策办事的,弄虚作假造成领导集体决策失误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或对已经集体研究做出的决策,未经会议再次研究私自调整的。
(3)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6)纪检监察组织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导致本单位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7)行政监管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中,因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督失误的。
(8)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干预的,或有意隐瞒、包庇、纵容、以权谋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