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实施机关 | 处理意见及依据 | 备注 |
1 | 工程建设报建 |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2、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9次常务会议纪要([2011]45号)市直部门及自治区直统单位、国有企业的建筑工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各旗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中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企业投资开发的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2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商业及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低于上述标准的工程由各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2 | 竣工验收备案 | 1、(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3 | 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及变更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4 | 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请及变更初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第七条 甲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 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 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5 | 造价企业资质申请及变更初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6 |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资质申请及变更初审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7 |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8 | 建筑业企业部分三级资质及建筑劳务资质审批(包括初始申请、变更、延续、重新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内建建[2008]76号)“第二章第五条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专业承包序列及钢结构、爆破与拆除三级资质);(三)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四)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9 | 外进建筑业企业年度备案 | 《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8]4号)“第四条外进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和工程项目备案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二、实行备案的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外地企业备案资料,即时办理备案手续,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所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复核。”《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建[2011]147号)“二、日常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委托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只在本盟市有效。”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建[2013]288号)“二、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所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备案复核,复核后原件退回,留复印件备查。中标后,还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有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建筑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告知项目所在地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我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治区内跨盟市承揽工程的,中标后只需持中标通知书告知项目所在地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10 |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六(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内建建[2007]285号)“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 市建委 | 保留 | 非服务 |
11 | 建筑业企业特级、一级、二级及部分三级资质初审(包括初始申请、变更、延续、增项和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内建建[2008]76号)“第二章第五条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专业承包序列及钢结构、爆破与拆除三级资质);(三)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四)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12 | 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包括初始申请、变更、延续、重新核定) | 《关于下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建成【2013】546号) 设立依据:自2013年10月1日起,三级和三级以下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由所在地盟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厅 | 保留 | 服务 |
13 | 园林绿化企业一级、二级资质初审(包括初始申请、变更、延续、增项和注销) | 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成【1995】383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14 | 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资质登记备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设〔2008〕95号) 第七条 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持上述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外进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建设项目资质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提交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核发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资质登记备案书。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15 |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程师(设备、电气、化工)注册初审 | 1、转发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设[2008]225号)一、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工作委托自治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 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受理和初审工作。 三、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盟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盟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自治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由自治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2、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设[2008]250号)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工作委托自治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 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受理和初审工作。 3、《转发<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的通知>》(内注工[2006]12号) 三、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报送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报送盟市建设主管部门; 3、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只限二级注册人员)后,连同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报自治区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4、《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设[2010]79号) 四、注册申报程序 请各单位将本单位注册人员申报材料报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盟市统一汇总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5、《关于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程师(设备、电气、化工)延续(初始、变更)注册申报工作的通知》(内注建〔2013〕6号) 三、注册申报程序 请各单位将本单位注册人员申报材料报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盟市统一汇总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16 | 工程设计资质初审(核定、增项、升级、延续、复核) | 1、《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2、《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建设[2006]320号) 一、资质申报程序 1、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及申请资质升级、增项、转正企业申报材料,一律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申报材料附件中的证件原件,并在附件材料的首页加盖核对章及核对人签名章; 3、《资质申请表》中“申请及审批”页,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4、《资质申请表》中“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应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行业××类型设计(勘察)××级核定(升级、增项、转正),审查意见仅填写“同意”或空白,企业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核管理办法》(内建设[2008]14号) 第五条 资质复核程序: (一)资质复核部门下发开展资质复核工作的通知; (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复核材料统一收齐后,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资质复核部门会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抽查相关企业: (四)资质复核部门根据企业资质复核材料和现场抽查情况作出资质复核结果。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17 |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内建科〔2005〕147号)(二、施工图审查中对上述建筑物必须按照统一要求作节能设计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填写《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审查备案登记表》,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审查机构印章后到盟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备案)。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18 | 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备案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科〔2006〕146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办理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受理、初审、推荐和上报等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登记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19 |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初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20 |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推广应用的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一章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21 | 装修装饰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内建建[2008]76号)“第二章第五条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专业承包序列及钢结构、爆破与拆除三级资质);(三)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四)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22 | 装修装饰施工许可证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八条;具体条款: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具体条款: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领取施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11]45号文件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1.5亿元(含)以上的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23 | 装修装饰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及变更 | 1、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六(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2、《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内建建 【2007】285号)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24 | 外进装修装饰企业年度备案 | 《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8]4号)“第四条外进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和工程项目备案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二、实行备案的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外地企业备案资料,即时办理备案手续,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所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复核。”《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建[2011]147号)“二、日常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委托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只在本盟市有效。”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建[2013]288号)“二、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所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备案复核,复核后原件退回,留复印件备查。中标后,还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有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建筑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告知项目所在地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我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治区内跨盟市承揽工程的,中标后只需持中标通知书告知项目所在地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25 | 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一级、二级资质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内建建[2008]76号)“第二章第五条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专业承包序列及钢结构、爆破与拆除三级资质);(三)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四)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26 | 三类人员初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变更、遗失、补办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27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业务受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28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业务受理 | 1、《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 ;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内政字〔2002〕147号)第五条 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前要审查工程质量和安全条件,没有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午核发施工许可证。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29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 《关于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建〔2011〕2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工作程序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工作,初审中需核对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各类证书、凭证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真实有效。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30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变更、遗失补办初审 | 1、《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建〔2004〕139号)第七条第二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自治区建设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业绩等方面实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认定。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初步考核和申报 。 2、关于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建〔2011〕2号)第二条第三项: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项目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注册建筑师)、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有效证书(复印件);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数量必须分别满足本企业资质主项所要求的最低注册建造师人数。 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变更、遗失补办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建建函〔2007〕96号)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变更、遗失补办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变更、遗失补办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3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 | 1《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是管理办法》《内蒙古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第16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由施工单位将合同副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电子数据等,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协议的,应当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47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32 |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 |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5.1.6条: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者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33 |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登记、竣工验收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9次常务会议纪要[2011]45号各旗区的园林绿化、景观和市政道路等工程由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1.5亿元(含)以上的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34 | 抗震专项审查 |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38号)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第十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內建设【2005】58号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业务范围划分: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本行政区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完成。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35 | 特殊工种人员鉴定 | 转发自治区人社局《关于内蒙古建设劳务管理服务中心等十八个单位设立建设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批复》的函(内建劳函【2012】1号) 各盟市住建局(委)、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分站: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内蒙古建设劳务管理服务中心等十八个单位设立建设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批复》(内人社发【2011】28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与当地劳动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的工种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在实施有关工种鉴定时接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指导。 1、《关于同意内蒙古建设劳务管理服务中心等十八个单位设立建设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批复》(内人社发【2011】285号 你中心《关于申请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请示》(内建社保【2011】5号)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以及近几年来我区建设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按照你们的申请,批准在全区范围内设立18个建设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批准的鉴定机构名称、机构编码以及批准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均见本文附表。 | 市建委 | 保留 | 服务 |
36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建设部文件建设【2000】41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报建、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十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內建设【2005】58号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业务范围划分: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本行政区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完成。 | | | 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