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 2012-10-15 17:41:00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4-09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5)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原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能划入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三)负责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应用,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行政管理和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及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全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规章制度、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主管城市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市容、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企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行政许可和城市建设过程中的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道路、桥梁、环卫、园林绿化、公用管线(供水、排水、燃气)等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投融资、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四)拟订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负责研究和制订全市村镇建设的产业政策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指导建制镇、集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监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管理工作;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建筑活动(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实施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勘察设计质量、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法律、规定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项标准及规范;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监督实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六)拟订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责任。贯彻执行建设系统应急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及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的监督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落实自治区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及建设科技管理和推广工作等。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施工工法评审上报。负责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应用,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审核有关项目,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新型墙材统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新型墙体技术改造和示范项目等。

  (八)负责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和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安装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负责市外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和园林绿化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的入境备案管理。

  (九)组织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和从业资格、职业技术的培训、考试、鉴定、岗位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拟定教育培训规划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1格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起草委发重要文稿并负责委发文件的核稿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协调、筹备工作;承担机关规章制度建设、文电处理、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综治、文书档案等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文档管理工作;负责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组织委属单位的公益活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统计、机构编制、档案管理和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培训以及后备干部培养工作;负责委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核评聘、继续教育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系统党群工作。

  (二)城市建设科

  依据有关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主管城市市政、环卫、市容、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过程中的的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道路、桥梁、环卫、公用管线(供水、排水、燃气)等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市区单位或个人占用挖掘城市主干道路的审批、市区河道内挖砂取土或临时性利用滩地的审批、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区临河建筑的建设审批、在城区修建跨河、穿河、穿堤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审批、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市政公用管线审批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规章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管理和城镇供热、燃气企业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三)村镇建设科

  拟订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负责研究和制订全市村镇建设的产业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建制镇、集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监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管理工作;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村镇道路、桥梁、环卫、园林绿化、公用管线(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初审和指导工作。

  (四)园林绿化管理局

  研究制定全市园林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园林绿化活动;拟定全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核和人员管理;负责全市园林绿化重大项目的审定和竣工验收;负责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入境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城市林木砍伐许可审批;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年度项目的建设、投资计划的汇总与审定;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苗木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

  (五)工程建设管理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和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市场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拟订规范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建设施工和监理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监理工作,组织参与本地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本地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评优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施工和监理合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和检测试验资质的初步审查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性定额、标准、造价和技术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以及配套安装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管;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及动态监管。

  (六)建筑业管理科

  拟订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市外建筑企业的入境备案管理;负责建筑业执业人员注册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并监督实施技术标准;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施工工法上报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管理。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七)装饰装修管理科

  拟订全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改革与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市外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入境备案管理;负责建筑业装饰装修执业人员注册管理;指导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并监督实施技术标准;组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施工工法报批;负责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并实施施工安全监管;参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求援;负责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及动态监管;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参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综合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八)勘察设计科

  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技术规程、规范、标准设计的推广和实施。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进行监管;参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勘察设计咨询业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入境备案管理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九)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建筑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计划,负责节能专项资金安排;负责建设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负责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并实施新技术、新产品的登记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

  (十)住房科(挂法规与稽查科牌子)

  负责住房方面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拟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相关配套制度,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参与、研究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参与协调行政执法职责调整工作。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稽查,参与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一)培训教育科

  负责拟定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资格、职业技能的培训、考试、鉴定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岗位资格证书的核发、审验、调转的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11正,4副)。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中心区包括各旗府所在地的给排水工程及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统一由建设部门负责,工业用水及城市引水工程统一由水利部门负责。

  (二)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除安装、使用外的监督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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