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十四五”时期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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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1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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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十四五”时期城镇老旧
  小区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1〕5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时期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时期城镇老旧小区
  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居住环境整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升,力争用5年时间,将2005年12月31日以前在城市或旗人民政府所在地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的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改造成基础设施完善、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整洁、安全健康、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适当延伸更新改造2005年至2010年建成的部分居住小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改造内容
  以适应居民不同生活需求为出发点,按照“先民生后提升、先地下后地上、先功能后景观”和“基础类应改尽改、完善类能改多改、提升类积极推进”的原则,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DBJ/T03-118-2020),结合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推动城市更新,创建一批完整社区、绿色社区。
  (一)基础类。主要包括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供气、供热、道路、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小区路灯照明、光纤入户、架空线路规整(入地)和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实现“路平、地净、灯亮、管通”。
  (二)完善类。主要包括拆除违法建设,小区及周边绿化美化、公共照明、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党群服务站点、居民活动室、警务室、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加装电梯、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电力增容等,合理设置快递、快餐存放用房。可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举措推进海绵化改造和建设。
  (三)提升类。主要包括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人脸识别、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公共服务用房以及各类预留空间要留有足够弹性,各类设施、小区绿地、袖珍公园等应急避难场所要预留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接口,通过临时功能调整满足防灾防疫等紧急状态使用要求。
  各旗区原则上应当以街道(城关镇)或社区为单元,按照连线成片改造原则,结合拆墙透绿、小街巷整治、立面综合整治等市容景观提升,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将相对集中或者距离较近的老旧小区整合打包,统一设计、统一改造、统一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市统筹、旗区负总责,街道(城关镇)或住建(房管)部门组织实施,社区参与落实管理”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进机制。市人民政府统筹研究确定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思路、任务、举措,适时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高质量推进。旗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统筹谋划、整体推进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街道(城关镇)或住建(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推进小区物业长效管理。社区全程参与老旧小区改造与管理具体工作。旗区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工作实际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可选择有项目建设经验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也可将原有的融资平台通过市场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在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老旧小区改造服务。
  (二)编制规划计划。旗区人民政府、街道(城关镇)、住建(房管)部门、社区联动,进一步摸清老旧小区底数及基本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切实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编制老旧小区改造五年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建立改造项目储备库,形成“储备一批、在建一批、新开工一批、竣工一批”的良性循环。建立竞争性评审动态调整机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改造居民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小区。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汽车充电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气、暖、讯等管线改造规划、计划要与老旧小区改造规划、计划同步编制、同步实施、同步投运。各旗区要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十四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并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下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三)制定改造方案。建设单位牵头会同街道(城关镇)、住建(房管)部门 、社区、规划设计单位、管线单位、小区业主代表组成工作专班,充分征求居民意见,以小区或片区为单位制定改造方案,形成具体改造项目清单。改造方案要与城市规划紧密衔接,与城市更新、城市双修、城市设计和智慧社区、智慧城市建设深度融合,注重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延续城市文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积极推动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辅导居民参与改造。鼓励采用EPC(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推进项目建设。
  (四)简化项目审批。各旗区人民政府组织住建(房管)、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审查老旧小区改造方案,认可后作为改造项目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进行。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或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不增加建筑面积(含加装电梯等)、不改变建筑结构的改造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新增建设项目、改建和扩建等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建筑功能和结构的项目,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发生重大改变的改造项目,免予审查施工图。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改造项目,无需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简化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建设单位只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即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一建设单位实施的一定区域内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捆绑打包,一次报批,分批实施。发包前无法准确确定施工图预算的项目,采取暂定预算价下浮方式先行组织施工发包,按实决算。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市、旗区住建部门可公布一批专业化、实力强、口碑好、信誉优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建设单位择优选择。
  (五)加强施工管理。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监理单位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改造时间和施工时序,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减少施工扰民,提高改造施工效率。涉及建筑物主体结构改造的必须征询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意见,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和施工。设计、施工、管线等技术团队要现场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管线专营单位要全程参与相关工程的改造。参建各方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隐蔽工程全过程监管,并做好施工技术资料、影像资料留存,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各旗区住建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施工现场要公布投诉热线电话,明确现场联络人,接受居民群众投诉、咨询及监督。列入年度中央、自治区补助支持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要当年开工,原则上当年完工或基本完工,所有改造项目必须在开工两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街道(城关镇)、住建(房管)部门、社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和设计、施工、监理、管线、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共同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按改造项目实际形成的文件归档。
  (六)完善社区治理。推动建立基层党组织牵头、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的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业主议事规则,共同维护改造成果。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社区、小区相关数据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率。要强化对物业服务工作的考核、监管,将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理顺后期管理养护机制,提升社区治理能力。依托鄂尔多斯市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优质物业服务企业资源库,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城关镇)将若干个老旧小区捆绑打包,统一委托资源库中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对未实行自主管理且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小区,街道(城关镇)、社区可委托准物业服务机构实行托底过渡管理,开展环境卫生、门卫等基本物业服务,逐步提高物业服务费缴交率,实现改造小区物业服务自主管理。建立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四、资金筹措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统筹,通过居民合理出资、政府财政支持、管线单位出资、社会力量参与、争取金融支持等渠道筹措改造资金,积极探索大片区统筹、跨片区组合、小区自平衡等方式,发掘项目收益增长点,有效弥补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努力实现资金平衡。
  (一)居民合理出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老旧小区改造。通过建立奖补政策,鼓励引导居民进行门窗更换和室内水、电、暖改造。居民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老旧小区改造。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广告、便民服务亭、停车、充电、智能信包箱等经营收入,可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及物业管理。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鼓励有需要的居民结合小区改造开展户内改造或装饰装修、家电更新。
  (二)政府财政支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旗区人民政府可统筹整合与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相关的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各旗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认真落实老旧小区改造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三)管线单位出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供水、供暖、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支持老旧小区改造。供水、供暖改造费用由政府、企业、居民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旗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燃气、通讯、广电网络改造费用由相关企业承担。电力改造,产权归属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承担改造费用;产权归属单位的,由产权单位承担改造费用;产权归属小区居民业主共有的,可将产权依法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承担改造费用,也可由社区征求小区业主同意后,拆除老旧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同步投资新建供电设施。管线改造中破路、破绿相关企业不需补偿,相关费用由旗区人民政府承担。专营设施产权不属于专营单位的,改造后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鼓励小区楼面资源对5G等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开放。
  (四)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吸引社会力量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及后续运营管理,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落实公房产权单位出资参与改造责任。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五)争取金融支持。各旗区要主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改造方案,共同商定融资方案,争取信贷支持。加强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合作,用足用好国家信贷资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适合老旧小区改造特点的金融产品,简化办理流程,优化金融服务,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以社会资本自营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为依托,探索EPC、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支持等路径,多渠道、多模式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的信贷资金投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全市老旧小区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调研督导,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各旗区要把推进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领导机制,成立工作专班,调动各方面资源抓好组织实施,落实好配套支持政策,切实扛起主体责任。街道(城关镇)、社区要统筹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组织发动、群众意愿征集、化解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
  (二)利用存量资源。加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统筹使用各类公共房屋、闲置房屋,清理违建、临时建筑腾退用地,用于完善社区、小区配套设施。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房屋,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交由街道(城关镇)、社区统筹。支持对部分零星用地和既有用房实施改(扩)建,通过置换、转让、腾退、收购等多种方式依法建设经营性用房、停车场等,发展社区服务,扶持培育一批服务业龙头企业。市、旗区两级人防部门可在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利用公共空间统筹谋划自建一批人防工程,通过平战结合开发利用停车库、社区活动中心、便民超市、医疗卫生、物业用房等便民服务场所,助力提升老旧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三)严格督导考核。将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列入市对旗区年度考核内容,作为政府重点工作督查,确保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责任落实落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和工作调度,建立健全年度改造计划进度月报制度,按月通报各旗区进展情况。同时,激励支持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成效显著的旗区,约谈和通报批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行政审批推诿扯皮、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旗区。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宣传、解读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政策、改造意义、方法步骤和改造成效,深入挖掘优秀项目典型做法,提高社会各界对老旧小区改造的认识,激发群众改造热情,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形成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鄂尔多斯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2.鄂尔多斯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责任分工
  3.鄂尔多斯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规程(试行)
  4.鄂尔多斯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内容
  附件1
  鄂尔多斯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0〕2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属于市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长由市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理担任,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李  理      市长
  副组长:金  武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刘凤云      东胜区区长
  张秀玲      达拉特旗旗长
  苏日嘎拉图  准格尔旗旗长
  苏新亚      伊金霍洛旗旗长
  王羽强      杭锦旗旗长
  王国泉      鄂托克旗旗长
  吴  云      鄂托克前旗旗长
  王雪峰      康巴什区区长
  张志雄      乌审旗委常委、副旗长
  张鹏程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陈  曦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邱  林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雷  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  健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辛宏亮      市民政局局长
  高屹东      市财政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水云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  涛      市商务局局长
  赵子义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  凯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马保荣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杨  庚      市审计局局长
  牛建雄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邬建勋      市能源局局长
  边子珍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金  山      市信访局局长
  马振平      市政务服务局局长
  张  良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崔永忠      市铁路民航中心主任
  闻海亮      市地震局局长
  张建钧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薛海霞      市大数据中心主任
  李新树      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主任
  乔爱平      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主任
  陈旭辉      市投资促进中心主任
  张  兵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连勇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李庆年      市税务局局长
  石  磊      市气象局局长
  任海龙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白志才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鄂尔多斯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志忠      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局长
  韩向国      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余永崇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今后,除市领导外,领导小组其他人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相应工作,不另文通知。
  附件2
  鄂尔多斯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责任分工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旗区内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市政基础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物业用房、环境等改造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维修、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阶段性进展、示范项目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执行、监管等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市本级资金支持,制定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成效显著地区激励政策,会同市税务局负责税费减免政策指导工作。
  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用地及规划许可工作。
  七、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和网络通信专营单位: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移动通信设施改造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安防设施改造建设工作。
  九、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适老、助餐设施改造建设工作。
  十、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体育健身设施、幼儿园改造建设工作。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周边公共交通设施改造建设工作。
  十二、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便利店、便民市场、家政保洁设施改造建设工作。
  十三、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文化休闲设施改造建设工作。
  十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医疗、托育服务设施改造建设工作。
  十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调、指导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改造工作。
  十六、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工作。
  十七、市审计局: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中央、市本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监督工作。
  十八、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十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电梯安全评估、大修、改造、更新及电梯安装工作。
  二十、市能源局、供电专营单位:负责协调、指导城镇老旧小区供电设施改造、架空线规整(入地)、充电设施供电工作。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指导工作。
  二十二、市信访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过程中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指导工作。
  二十三、市地震局: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工程项目改造建设时地震预防工作。
  二十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指导工作。
  二十五、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城镇老旧小区人脸识别、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等大数据共建共享指导工作。
  二十六、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二十七、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以及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鄂尔多斯银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性贷款指导工作。
  二十八、供水、排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负责相关地下管线等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二十九、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铁路民航中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市投资促进中心、市气象局、市税务局、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按本部门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附件3
  鄂尔多斯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
  工作规程(试行)
  为指导规范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特制定工作规程供各旗区参考。
  一、制定总体改造计划
  本阶段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旗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一)摸底调查。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牵头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公安、消防、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邮政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城关镇)、社区、专营单位,摸底调查拟开展老旧小区改造的环境、市政设施、周边公共服务等情况,梳理小区更新改造项目库。对分属不同管理主体的老旧小区,具备成片区改造的,策划捆绑打包成“工程包”。
  (二)编制总体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牵头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及专营单位,结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情况,编制总体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含小区、片区个数、栋数、户数等)。
  (三)确定建设单位。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牵头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明确实施改造每个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四)建立专家辅助决策机制。聘请城市规划、住建、工程设计、社会综合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参与规划和方案设计、施工实施、竣工验收全过程,研究解决问题,辅助决策事项。
  二、制定小区改造方案
  本阶段由各旗区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牵头部门具体实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街道(城关镇)、社区通过宣传发动,自下而上推选热心公益、在群众中有威望、熟悉情况的业主代表。对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建设单位牵头街道(城关镇)、住建(房管)部门、社区、规划设计单位、管线单位、小区业主代表组成工作专班。
  (二)第一轮征求意见。工作专班针对拟实施改造的老旧小区改造内容、物业管理问题,提出初步改造方案,其中无物业管理小区可同时制定自治管理或者物业管理机制方案,在小区、社区现场公示,第一次征求居民意见。
  (三)第二轮征求意见。工作专班将征求意见分类整理后,确定具体改造项目清单,制定具体改造方案(含改造效果图)、编制项目概算在小区、社区现场公示,再次征求居民意见。对存在不同意见的,社区应牵头做好居民解释沟通工作。居民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并对改造方案进行优化调整。
  (四)方案联合审查。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牵头部门组织住建(房管)、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防空、行政审批服务、城管等部门,街道(城关镇)、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以及电力、供水、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联合审查改造方案。对项目可行性、市政设施和建筑效果、消防、建筑节能、日照间距、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技术指标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审批部门根据审查通过的改造方案和联合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所需办理的审批事项和申请材料,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无需再技术审查。联合审查意见中,还可以明确优化简化审批程序、材料的具体要求,作为改造项目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三、开展项目审批
  本阶段由各旗区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实施。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单位配合。
  (一)立项、用地、规划审批。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更新改造方案,进行立项、用地、规划审批。鼓励采用EPC、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创新项目建设组织形式。
  (二)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手续。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住建部门组织摸底公布一批专业化、实力强、口碑好、信誉优施工、监理单位,供建设单位择优选择。
  四、实施改造施工
  本阶段由各旗区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实施,住建、通信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线单位积极配合。
  (一)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制定科学施工方案,减少扰民,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要明确现场联络人,接受居民咨询及监督。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做好施工过程抽查和监督。住建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隐蔽工程的监管。
  (二)技术服务指导。设计、施工、管线等技术团队要全过程现场跟踪技术服务。设计单位应指派设计人员参与施工全过程技术指导,根据现场情况调整或变更设计,及时解决现场技术问题,并就调整或者变更设计的技术合理性和经济性向建设单位书面说明。涉及重大内容、投资改变的,履行报批手续后要在小区现场公示。
  五、竣工验收及长效管理
  本阶段由街道办事处、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
  (一)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街道(城关镇)、住建(房管)部门、社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和设计、施工、监理、管线、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共同验收,及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验收通过后,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各地要组织居民评价和反馈改造实效。
(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街道(城关镇)可将若干个老旧小区捆绑打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推动住宅小区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对未实行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小区,街道(城关镇)、社区可委托准物业服务机构实行托底过渡管理,开展环境卫生、门卫等基本物业服务,逐步提高物业服务费缴交率,尽快实现改造小区物业服务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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