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的通知
来源:建筑业管理服务组
作者:建筑业管理服务组
发布时间:2025-07-2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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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住建发〔2025〕125号
各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建设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整治建筑施工现场常见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因违规指挥、违章作业等造成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现印发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9日
  (联系人:赵继罡,联系电话:18586067263)
  附件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存在附件2行为适用于简易处罚程序,现就做好全市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处罚程序
  各旗区住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简易处罚实施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照下列步骤,依序进行:
  (一)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二)调查。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当场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实施处罚的理由及有关法律依据。
  (三)告知。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出答辩。
  (四)决定。执法人员根据违法事实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决定书应有执法人员签名并加盖执法机关公章,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五)执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金。被处罚人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
  (六)备案。执法人员应当在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交执法机关备案。
  二、裁量基准
  执法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时,应当遵照下列裁量基准实施:
  (一)发现存在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内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是单项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00元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二)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施工现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不得用简易程序替代。
  三、工作要求
  (一)执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简易行政处罚工作,明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大简易处罚的宣传力度。要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作为整治施工现场常见一般违法行为的重要抓手,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执法机关应参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格式,编制决定书文号、明确缴款方式、套印执法机关印章,统一印制成册,供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使用。
  (三)执法机关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在严格执行“缴罚分离”制度的同时,适度简化罚款的缴纳程序,便于被处罚人便捷、及时地履行处罚决定。鼓励运用互联网支付等信息化手段收缴罚款。
  (四)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除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不良信息进行发布。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之附件:
  1.鄂尔多斯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2.处罚范围国家标准依据

  附件之附件2
  处罚范围国家标准依据

序号

一般违法行为类别

标准规范依据

(一)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1

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的;发现1起,对施工单位,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2

人员在 2 米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处罚

(二)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3

临边作业区域,未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4

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道边,未安装防护栏杆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5

洞口作业区域,未设置洞口防坠落措施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6

需临时拆除或变动临边洞口防护措施时,未采取 能替代原防护措施的可靠措施的,或作业后未立 即恢复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7

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8

施工升降机与建筑物间设置的通道平台两侧边,未设置防护栏杆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三)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9

起重吊装无人指挥的,或无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指挥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处罚

(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10

配电箱、开关箱箱门损坏或无法有效锁闭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处罚

11

配电箱、开关箱内随意拉接其他用电设备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处罚

12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未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的,或负荷线绝缘层破损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处罚

13

电缆线路沿地面明设的,或架空电缆沿脚手架、树木和其他非专业设施敷设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处罚

(五)存在施工现场其他违法行为的

14

人员登高未借助建筑结构、脚手架的上下通道、有固定措施的梯子、结构构造牢固可靠的其他攀登设施和用具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处罚

15

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从建筑物顶部、窗口等处或其他孔洞处进出吊篮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处罚

16

人员使用吊篮运送物料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处罚

17

下班后将吊篮停留在半空中;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处罚

18

对施工现场可能坠落的物料,未及时移除或采取有效固定措施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19

人员传递物料时抛掷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处罚

20

施工升降机楼层门未处于关闭状态;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处罚

21

施工升降机司机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施工升降机的,或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时,未将施工升降机 停到最底层、关闭电源并锁好吊笼门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处罚

22

人员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处罚

23

起重吊装使用达到报废条件的索具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处罚

24

灭火器失效或损坏的。对施工单位,发现1起,处200元罚款;发现2起,处500元罚款;发现3起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处罚

(六)安全管理类:

25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有1人未到岗履职或多次脱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处罚。

26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每发现1人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未书面交底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人罚款;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相关记录不齐全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罚款;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相关记录缺失较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处罚。

27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每发现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按照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处罚。

28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每发现1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29

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盖章签字手续不全;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员,限期内整改完成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分包合同/协议盖章签字不全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罚款,分包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处罚。

30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台账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按照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处罚。

31

在建工程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紧急疏散标志;锁闭、封堵楼内出口或者员工宿舍出口,限期内整改完成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建工程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紧急疏散标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罚款;设置紧急疏散标志,但通道出口不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罚款;既未设置紧急疏散标志也未保持通道出口畅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按照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处罚。

(七)基坑部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32

基坑内未按方案要求设置上下人员的专用梯道,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33

基坑周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夜间警示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八)脚手架、模板支撑架、卸料平台部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34

脚手架钢管有裂纹、变形,使用锈蚀、脆裂、变形及滑丝的扣件。钢管/扣件缺陷(存在3-5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35

脚手架脚手板材质、规格尺寸、设置数量、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脚手板不合规(2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36

脚手架基础不平整坚实,无排水措施,未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基础/扫地杆不合规(2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37

连墙件未按规范或方案布置。已设置的连墙件不符合规范要求。连墙件不合规(3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38

脚手架立杆、水平杆位置、间距与方案设计值不符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立杆全高垂直度大于允许偏差。立杆/剪刀撑不合规(2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39

立杆、大横杆接头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数量2处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40

脚手架密目立网、安全平网设置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2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41

悬挑梁所用型材及锚固筋或螺栓不符合国标要求或锈蚀、裂纹、变形;悬挑梁截面高度、固定段长度与悬挑段长度的比例、短管底座距悬挑梁端部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锚固筋或螺栓规格、材质、数量、与建筑结构连接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2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42

模板支架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的钢管,使用锈蚀、裂缝、变形及滑丝的扣件。发现3-5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43

模板支架基础不坚实、不平整。立杆底部未设底座、垫板或垫板规格尺寸、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设在楼面结构上时,未对楼面结构强度进行验算。发现2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九)临时用电部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44

外电线路正下方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起重机穿越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未造成严重后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处(每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45

同一开关箱直接控制多台设备(含插座)\照明回路未设专用开关箱,箱内电器设置不符合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每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46

总配电箱处、中间处、末端处做少于三处重复接地,每缺1处重复接地或阻值不合格(每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47

PE线截面/颜色不合规(每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48

配电箱设置不合规(箱体/高度/防护等,每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罚款;

49

配电箱周围通道受阻(每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罚款;

50

箱门未做电气连接(每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罚款;

(十)起重机械及吊篮部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51

悬挑机构的连接销轴规格与安装孔不相符,未用锁定销可靠锁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52

悬挑机构不稳定,前支架支撑面不平整,结构强度不满足要求;前支架未与支撑面保持垂直;前支架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罚款;

53

悬挑梁外伸长度、单块配重重量、配重块数量不符合说明书要求,悬挑机构抗倾覆系数小于2,配重未稳妥安放并锁死,支撑处结构强度不满足要求;使用破损的配重或其他替代物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罚款;

54

吊篮平台组装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存在明显变形、严重锈蚀及大量附着物,连接螺栓存在遗漏或未拧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罚款;

55

未独立设置锦纶安全绳,绳直径小于16mm,与建筑结构固定点的连接不可靠;锁绳器不符合要求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罚款;

56

安全钢丝绳下的坠铁不齐全,距地面高度不符合要求,未保持钢丝绳垂直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罚款;

57

动力钢丝绳、安全钢丝绳及索具规格型号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继续使用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罚款;

58

吊篮作业人员未正确系挂安全带或两人共用一根安全绳,作业人员在半空中进出吊篮,使用吊篮作为垂直运输工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十一)消防设施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59

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每处)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60

动火作业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危险区域明火作业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