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范围,现对鄂尔多斯市市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申请形式解释如下:
一、家庭申请
家庭申请(4代直系亲属以内)需提供户口簿证明关系,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需到户籍所在地户政开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时在申请时应确认1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人员为共同申请人。(扶养关系:主申请人退出该套房屋该扶养关系的扶养人员不能继续承租该套房屋,但可作为家庭人员共同申请。)
二、单身人士申请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人员、丧偶人员以及非东胜区、康巴什区、阿勒腾席热镇户籍的独自来本地务工人员可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未婚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已婚人员需提供家庭成员在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60周岁老人申请需签订赡养承诺书。
三、多人合租申请
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合租申请人员必须是同性别且满足单身人士申请条件,合租人数不得超过2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人员、丧偶人员需提供户口簿、离婚证等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家庭成员在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时应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员做为共同申请人。合租房屋面积不得超过60㎡。
四、其他说明
已入住的住户,自2019年7月1日起,续租时已婚人员未登记家庭成员信息的,需在续租时提供所有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9年7月1日前已合租方式递交申请及已办理入住人员可继续承租原房屋,居住人员有变动的需要及时向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按本解释提交居住人员变更信息。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