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鄂尔多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验收效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改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工改办〔2021〕99号)、《鄂尔多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鄂工改办发[2019]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竣工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一窗受理、联合勘验、并行推进、限时办结”的原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
二、适用范围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联合验收事项
1、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含土地使用)、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类)、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2、根据工程项目类别,划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既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3类。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含土地使用)、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类)、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2)既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类)、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3)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实行简易验收,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抽查中的工程项目实行消防验收)。
3、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提交承诺书,并按承诺期限完善相关验收资料。涉及市政公用服务的供水、排水、供暖、供电、燃气、通信等事项应由建设单位在联合验收前完善。
4、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主协办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办部门,自然资源、人民防空(住建)等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协办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召集市管项目的联合验收,旗区住建部门牵头召集各自监管项目的联和验收。竣工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主体责任。
四、联合验收条件
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质量监督(技术服务)文件;
(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已具备竣工规划核实相关测量成果或联合测绘成果库可直接提取相关测量成果;
(六)特殊建设工程应通过消防设计审查。
五、办理流程
(一) 申请
申请人(建设单位) 登录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竣工验收阶段项目信息确认表,选择验收事项和联测内容,并按系统自动生成的“一套申报资料”上传申报材料。
(二) 受理及审查材料
各主协办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系统代办收件中进行审查,需补正的提出补正意见辅助申请人进行补正,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受理、不予受理和咨询服务,需要帮、代办的工程建设项目协同当地政务中心帮办机构提供帮、代办服务。
( 三 ) 现场勘验
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主办部门与建设单位及协办部门约定现场验收时间。主协办部门按职责分别开展单项验收,并将验收意见及时推送至系统,由主办部门汇总。
经验收有一个或多个验收部门提出验收不合格意见的,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对应验收部门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并上传至工审系统并由提出部门发起“挂起”,由牵头部门统一汇总及系统推送方式送达申请人。
(四) 竣工验收备案
验收事项的验收意见全部合格,且提供的其它材料符合竣工备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备案。
附件1:《鄂尔多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流程图》
附件2:《鄂尔多斯市既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竣工联
合验收工作流程图》
附件3:《鄂尔多斯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
联合验收工作流程图》
附件4:竣工验收申报材料
附件5:关于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档案的验收事项告知(试行)
附件6:城市建设档案移交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