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来源: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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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13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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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法主体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 













  三、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住建、人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住建、人防领域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权力等。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城建监察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二)本局做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