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062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市住建局
作者: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4-09-05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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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建提复字〔2024〕461号
王大勇等委员:
  你们的《关于控成本稳房价的提案》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住宅项目当中的人防实施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议
  我市现执行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有关事宜的通知》(鄂府发〔2012〕77号,下称《通知》)明确规定,有关配套费收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要求,根据第四项规定: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免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二、关于“将外墙保温面积计入房屋测绘”的建议
  外墙保温计入房屋测绘面积将会造成购房人购房面积增大,但实际使用面积不增加的情况,对此可采取外墙保温不计入容积率的方法予以解决,既不增加购房人负担,也可解决外墙保温面积不计入房屋测绘导致的企业损失,还可鼓励企业使用新材料提高外墙保温水平。目前,我市正在草拟《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下称《意见》),《意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新型外墙保温材料,提高节能性能,外墙保温不计入地块容积率计算。下一步,我市将加快《意见》的研究论证,尽快推动出台实施。
  三、关于“将房地产项目分为主体工程和绿化工程两部分来验收”的建议
  我市现行的《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鄂住建发〔2024〕46号),已对室外配套设施的手续办理及验收作了明确要求,对于绿化等室外配套设施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单独办理施工许可,并与主体工程分开、单独进行验收。此外,2024年在对康巴什区部分项目验收时,探索开展暂缓拨付可覆盖尾留绿化工程费用的预售监管资金,先行办理主体工程验收的做法,以有效解决因冬季绿化工程无法施工导致验收滞后的矛盾。下一步,我市将持续优化验收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符合规划设计的同时,加快验收手续办理,保障购房人如期收房入住。
  四、关于“住宅小区配套用房不计入容积率和免收配套费”的建议
  《意见》中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提供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及社区养老托育、医疗、文化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地块容积率计算”。 《通知》明确规定,有关配套费收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要求,根据第四项规定: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免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住宅小区内的老年人日间照料用房等,可参照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减免。
  五、关于“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一个部门或邀请一家机构集中验收”的建议
  目前,住建等相关部门在实施房地产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执行的国家关于安全和技术性能等方面有关规范要求,属于最基本执行标准。下一步,我市将积极探索在提高监管要求时尽可能不增加企业成本,同时也鼓励企业提高自身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加强管理,并积极申报各类建筑奖项,促进全市建筑品质进一步提升。此外,房地产项目在竣工验收环节不存在收费情况,企业在项目验收准备前需进行消防等方面的第三方检测,涉及相应费用。
  下一步,我市将持续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流程,努力保证管理不缺位,既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又不给企业增加负担,推动全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联系人:王兴祖;联系电话:0477-850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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