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持续推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进一步完善鄂尔多斯市“优质样板”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质量强市”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不断提升建筑品质,鼓励企业争先创优的意识,推动我市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我局经研究后决定现将2021年鄂尔多斯市“优质样板”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0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优质样板”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质量强市”决策部署,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推动我市建筑科技进步和节能绿色发展,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进一步规范鄂尔多斯市“优质样板”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优质样板”工程质量奖(以下简称“市优质样板”)为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工程质量应达到鄂尔多斯市领先水平。
第三条 “市优质样板”评选工作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并对获奖单位颁发获奖证书。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市优质样板”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2/3。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评选办法、组建评审专家库及安排开展评选工作。
第四条 “市优质样板”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优质样板”每年评选奖励一次,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六条 “市优质样板”参评工程应符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采用装配式建筑,应用BIM先进技术实行一体化设计施工,使用绿色建材,创建绿色建筑工程,按要求配备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项目工程应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市优质样板”的评选范围为鄂尔多斯市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改、扩)建工程。
第八条 “市优质样板”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公寓、单体住宅、群体住宅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等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包括学校、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车站、机场、商场、酒店、办公楼等以面积衡量规模的公共建筑工程,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剧场等以座位数衡量规模的公共建筑工程,古建筑修缮工程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垃圾处理工程(焚烧)、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整治改造工程及其他市政、园林工程;
(四)工业、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工业工程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石化、机械、建材等工程;电力工程包括发电、输变电建设工程;交通工程包括公路和铁路的线路、桥梁、隧道,铁路编组站;水利工程包括水坝、水闸、引水、灌溉及排水泵站、堤防等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规模标准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
第九条 下列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涉密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不能进行工程质量核查的工程;
(三)已经参加过往年“市优质样板”评选,经现场核查落选的工程项目;
(四)竣工验收日期(部分行业工程为交工验收日期)早于当年申报截止日期3年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因工程质量原因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优质样板”的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种建设手续齐全,符合国家、鄂尔多斯市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二)申报工程应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参评工程应经过1年(以竣工验收日期计算)以上运行检验或住宅工程经过一个采暖期;
(三)申报工程应由旗区住建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工程规模和质量满足标准要求;
(四)住宅工程除满足本条 (一)至(三)项条件外,并同时满足入住率应达到40%及以上、全装修交房、施工中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不少于5项3个条件;
第十一条 “市优质样板”的申报主体为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含主要承建的联合体)。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限1家)在满足相关要求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由主要承建单位统一申报。
对于工程规模较大的工业、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企业共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在市政、园林和电力、交通、水利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主要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工程造价额应占工程总投资额的10%以上且参建单位分包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十四条 两家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市优质样板”。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五条 “市优质样板”申报和初审程序:
(一)申报:申报工程属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申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旗区住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工程属于工业、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的,申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属行业的鄂尔多斯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其他情况可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
(二)初审和推荐: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所在地的旗区住建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工业、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由所属行业鄂尔多斯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初审和推荐的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资料(包括监理、参建等单位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向评审委员会进行推荐,并在申报资料相应栏目加盖公章,同时出具推荐文件和推荐表。推荐文件和推荐表以及企业申报材料由初审和推荐部门统一报送至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资料复查: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进入现场核查的工程项目名单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申报“市优质样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鄂尔多斯市”市优质样板”工程质量奖申报表》(附件2)1份;
(二)申报附件资料1套,主要包括:
1.申报工程的基本情况;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意见(备案凭证)以及该工程主要承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参与申报的参建单位需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和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3.体现工程质量、技术指标、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地市或行业领先水平的文字说明资料;
4.体现工程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质量控制成果的工程彩色数码照片10-15张和5-8分钟工程创优展示视频等影像资料;
5.对在申报中采用装配式建筑、应用BIM技术、使用绿色建材、获得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绿色建筑标识的工程,应提供佐证资料。
第十七条 “市优质样板”申报资料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资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二)申报资料要真实、准确,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
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三)工程影像资料主要反映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体现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现场核查小组对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现场核查小组由1名组长和若干名专家成员组成,并由评审委员会派员负责相关组织联络工作。核查小组组长和专家成员从“市优质样板”现场核查专家库中按照“利益相关、主动回避”的原则随机抽取。核查专家每年实行动态管理,每位核查专家原则上不得连续三年参加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 现场核查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讲行: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汇报;
(二)采用座谈或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使用单位和用户及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施工技术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四)实地核查工程的实体质量。
第二十条 现场核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现场核查工程情况及推荐意见,并由核查专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所查工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适当加分:
(一)装配式建筑;
(二)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中使用BIM技术,并有详实数据支撑;
(三)工程获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
(四)工程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
(五)工程使用绿色建材使用率的核定计算书。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二条 现场核查后,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观看影像资料、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等,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本年度“市优质样板”获奖工程推荐名单。
第二十三条 “市优质样板”获奖工程推荐名单评审意见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10天。待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并颁发“市优质样板”工程质量奖获奖证书。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争先创优,建立“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良性竞争机制,有关旗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市优质样板”工程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在申报自治区草原杯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鼓励有关旗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市优质样板”工程质量奖经验交流活动,交流和推广“市优质样板”创优技术和经验。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企业和推荐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违者取消获奖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现场核查专家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优质样板”评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对核查专家在现场核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永久从“市优质样板”评审专家库中清除,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得“市优质样板”工程质量奖的工程,评审委员会收到反映工程存在弄虚作假、主体结构或建筑外装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按本办法第九条不应列入评选范围等投诉或举报,应组织专家对获奖工程进行核实或鉴定,情况属实的,依法撤销该工程“市优质样板”工程质量奖,收回证书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