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要闻
信件标题
地库不让装新能源车充电桩
来信时间
2021-12-20 14:05
信件内容
市公务员小区浦园个人房产(含地下车位),现因用车需求,想在个人车位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响应国家推广新能源车节能减排的号召。但物业说地下车库不让安充电桩,原由为小区地上已安装若干公共充电桩。但实际小区地上公共充电桩一是长期有油车停放占用车位,充电非常不方便,二来公共充电桩充电成本比个人充电桩更高,增加用车成本,三来随着新能源车数量日益增长,小区现有公共充电桩未来很难满足业主实际使用需求。
一、2021年04月24日鄂府办发〔2021〕25号文件《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建设基本要求:(三)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了满足业主的需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充电桩、快递柜等服务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
三、发改委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98号)“三、重点任务(四)强化充电设施供电保障全面摸排现有居民区停车位安装充电桩及供电现状,研究探索公共电网对物业管理停车位直接供电模式,加快推广电动汽车智能化有序充电,针对老旧居民区电力容量不够等问题,引导电动汽车低谷充电,挖掘现有电网设备利用潜力,千方百计满足“一车一桩”接电需求。”
各部委各层级都在要求相关单位及物业企业支持配合居民新能源车充电桩建设,此问题望引起重视,谢谢!
处理部门
物业科
处理时间
2021-12-25 00:00
答复内容
经了解,该小区原电路设计电力线路容量不够,地库安装新能源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目前伊旗阿镇政府、社区和小区业委会原则上不同意在地下停车位上安装新能源充电桩。为解决居民的充电需求,阿镇政府组织召开关于水岸新城小区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协调会议,在地面公共停车位上增设新能源充电桩解决居民新能源车充电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