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要闻
信件标题
关于商业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捆绑销售和使用权转让问题的疑惑
来信时间
2022-03-23 21:46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2021年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规划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于停放汽车施划的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用于出租经营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目前鄂尔多斯市新建商品房地下人防车位开发商多采用与购房者一次性签订为期20年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且转让价格偏高(8-12万)。请问领导,自治区物业新规实施后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与开放商重新签订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政府职能部门将如何保证物业新规贯彻实施?
根据2021年7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文件第二条明文规定严禁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目前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市场部分开发商在售卖商品房时要求购房者同时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否则部分楼层不予售卖。请问领导,开发商的此种行为是否属于变相捆绑销售行为?
上述疑惑希望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明确答复,谢谢!
处理部门
物业科
处理时间
2022-03-26 00:00
答复内容
关于网站互动栏目局长信箱“商业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捆绑销售和使用权
转让问题的疑惑”的回复
田敏,您好。关于您在局长信箱留言中提出的商业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捆绑销售和使用权转让问题的疑惑所涉及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方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2022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防办、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建设规划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于停放汽车施划的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用于出租经营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如若你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属于建设规划的人防工程,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建议你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解决合理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防工程科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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