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要闻
信件标题
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故意破坏招投标营商环境
来信时间
2022-08-01 15:21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有关我于2022年6月17日举报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人民政府新伊科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建设项目的违法招标情况,2022年7月26日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复是不存在违法问题,仍然选用违法投标人为中标单位。本人对此极为不满,现提出以下理由进行再次检举(原举报书和书面答复附后)。

一、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受理此事时存在明显的包庇行为,书面答复避重就轻,采取回避的态度。

伊旗住建局以投诉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为由,对举报的评标过程不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等违规行为(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中有关评标条款),不仅没有深入调查核实投标文件是否响应了招标文件,或者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审核,反而采取了回避和狡辩的态度对待投诉人以达到包庇招标人的目的。按照伊旗住建局的说法,只要项目的参与者不提出质疑的话,招标人就可以违规违法招标、评标。社会观众是无权监督的。但是,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都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而本项目为乌兰木伦镇人民政府新伊科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建设项目属于市政公共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怎么能认为举报人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调查第一中标人是否存在骗取中标的行为方面,知法犯法与招标人乌兰木伦镇政府沆瀣一气故意破坏营商环境。

对于本人举报的中标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项目经理承诺书骗取中标一事,伊旗住建局未深入调查,以玩文字游戏和偷换概念的方式伙同乌兰木伦镇政府一起替投标人主张抗辩。具体

理由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本项目的中标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鄢良于2022年5月23日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中标公示信息栏中显示已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肿瘤医院二期工程(中核滨海质子治疗示范工程-室外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中标工期为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11月30日,而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6月6日提供的《项目经理承诺书》中仍然承诺为未担任在建项目职务,存在明显骗取中标行为。但是,招标人在接到举报后不仅没有认定为废标反而选定为中标人。而作为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伊旗住建局的答复更为滑稽可笑,认为天津项目虽然签定了施工合同,但是建设单位表示开工日期待定,项目未开始施工为由,认定不存在骗取中标行为。伊旗住建局目无法纪,显然是故意包庇投标人的违法事实,知法犯法。

2.依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就本项目而言,即使伊旗住建局调查的天津项目未开始施工,那也不符合以上规定中停工超过120天并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形。伊旗住建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不但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53号令《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招标人和投标人改正,反而助长投标人的违法气焰,伙同招标人进行对抗检举人。显然是故意破坏营商环境的制造者,而不是环境的守护者。

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正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内容的同时,恳请有关领导能够在我提供的证据情况下重新调查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人民政府对新伊科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暗箱操作等行为进行整治,还各位在鄂尔多斯市进行投标活动的潜在投标人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给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领域营造一片蓝天。

希望相关领导调查为盼!

处理部门
建筑市场监管科
处理时间
2022-08-04 00:00
答复内容
因该项目存在多次投诉和废标情况,所以需重新对该项目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该标段涉及投标企业数较多,正在调查取证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