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建设局、康巴什新区建设局、沙圪堵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房地产)单位、设计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施工企业:
现将《鄂尔多斯市住宅毛坯房验收标准(暂行)》鄂建字[2009] 号文件印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标准),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建委工程科和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要求如下:
1、《标准》执行的主管部门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不按照《标准》要求施工的企业或者不执行《标准》验收的参建单位,应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且该工程不予竣工备案;
2、工程验收仍由建设单位组织,各验收单位如发现任何一条不满足《标准》要求的不予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也不得组织验收;
3、施工图审查站对各类住宅工程应加强审查,不满足要求的要责成设计单位及时修改;
4、各监理企业要将毛坯房的验收作为监理的重要内容,要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分户验收,即对每个单元的每一个住户均要单独验收,并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作为隐蔽验收的重要内容。
5、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住宅毛坯房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把好竣工验收关,验收抽查率不应少于10%,抽查结果与监理的分户验收结果不一致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要求监理企业重新验收或记录不良行为,不满足要求的一律不予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6、房地产企业售房时应将本标准向买房人进行公示。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