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节字[2009]13号
进一步加强鄂尔多斯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旗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建设单位:
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以开发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为手段,以推进建筑节能为目标,积极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到2010年底,全市旗区中心城市,所有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55号)和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财非税[2007]613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具体措施如下:
一、专项基金由鄂尔多斯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和墙改办)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凡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在工程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交纳专项基金。
三、专项基金的征收,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标准预收。采取工程开工前预收,工程主体完工后结算的方式。建筑面积按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进行核准。
四、建设单位缴纳专项基金后,由市节能和墙改办出具确认手续,凭确认手续到市建委工程科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专项基金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市建委工程科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四、除国家明确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缓、免交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否则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依法处理。
五、专项基金依据“达标返还、未达标不返还”的原则,每个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达到80%的,按照预收基金总额80%的比例返还给建筑工程项目单位;使用比例未达到80%的不予返还。市节能和墙改办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查验工作。
六、建设单位在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应当向市节能和墙改办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申请,并提交《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墙体施工部分监理报告复印件。查验认证工作须在接到申请日起30日内完成。
七、经过查验和认定的工程,由市节能和墙改办负责办理专项基金退付建设单位。
八、工程主体完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市节能和墙改办提出查验申请的,预缴的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九、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调研、交流和奖励;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十、对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由市节能和墙改办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工程监理部门为委托方提供虚假查验报告的,取消其代查验委托资格,追回查验费用,并将其违规行为提交市建委工程科,并在鄂尔多斯市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十一、以上规定由鄂尔多斯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的其它规定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鄂尔多斯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改革办公室在市建委大楼503室,负责人李永秀,联系电话0477-8580041 13384775680。
附:《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00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