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节字[2009]23号
各旗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进一步加强鄂尔斯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节字[2009]13号)文件,就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墙改办委托各旗区建设局征收各旗区范围内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专项基金在拨付征收手续费和返还达标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后按盟市70%、自治区30%的比例分级使用,各旗区征收的专项基金按旗区50%、市直20%、自治区30%的比例划拨,每年12月15日前,各旗区建设局会同财政局核实专项基金总额,按分级使用的比例分缴各级财政国库。
三、各旗区建设局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市墙改办,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建设单位在主体完工后30日内,应及时向市墙改办、各旗区建设局申请办理专项基金结算手续,以下情况不予拨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80%的;逾期未申请专项基金的;内外墙体已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及市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实心砖或其他有关禁用淘汰地墙体材料产品的;使用未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主体完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墙改办、各旗区建设局提出查验申请的。
五、专项基金退还时,按照专项基金清算手续,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墙改办提出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2、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
3、新型墙体材料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许可证》,本市以外的供应商还需提供在本市的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4、墙体施工部分监理报告原件、复印件。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证,不论新办、补办,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专项基金。
附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统计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
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