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节字[2009]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的通知
各旗区建设局、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规定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全市范围内,按照执行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专项验收(以下简称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可以同竣工验收同时进行。专项验收未合格的,建设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专项验收内容为民用建筑工程采用的节能措施、构造做法,主要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的内容,分为工程外墙体、屋面、外墙门窗等部位的隐蔽做法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部分。
三、专项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验收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设计变更资料、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有关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许可证等资料。验收中发生重大分歧、不能确定某部位是否达到节能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委托专职机构进行检测,并对节能部分完成情况作出准确结论。验收达到规定标准后,建设单位应填报《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专项验收备案表》(见附表)。
四、专项验收组成员单位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相关的节能材料供应商(厂)、质量监督站。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改革办公室负责监督验收的程序和行为,必要时提出对工程项目的节能检查情况,供验收组作出准确结论。
五、建筑节能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市节能和墙改办,应当场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专项验收;对拒不改正,将专项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六、市节能和墙改办负责对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备案登记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2、《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3、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进场《复检报告》;
4、建筑节能材料隐蔽施工的检查资料;(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内容)
5、《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许可证》,本市以外的供应商还需提供在本市的备案证明;
6、需提供该工程建筑节能保温工上岗证书;一个单项工程不少于3个节能保温工上岗证书。
7、其他需要的资料。
上述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主要包括墙体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墙体保温系统材料(包括抗裂砂浆和耐碱网格布)、外门窗、入户计量装置等。
七、市节能和墙改办在接到建设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场核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提交的资料不具备规定要求的,应立即退回,要求完善。对于具备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
八、建设单位取得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同意后,应将经市节能和墙改办签字盖章后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连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资料,一并报市建设委员会工程科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凡是未办理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工程,一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九、鄂尔多斯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参照执行。
十、以上内容由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鄂尔多斯市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2、应用认定节能技术(产品)情况
二00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