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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2-10-24


鄂建节字[2009]24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的通知

 

各旗区建设局、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规定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从2009101日起实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全市范围内,按照执行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专项验收(以下简称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可以同竣工验收同时进行。专项验收未合格的,建设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专项验收内容为民用建筑工程采用的节能措施、构造做法,主要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的内容,分为工程外墙体、屋面、外墙门窗等部位的隐蔽做法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部分。


    三、专项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验收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设计变更资料、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有关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许可证等资料。验收中发生重大分歧、不能确定某部位是否达到节能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委托专职机构进行检测,并对节能部分完成情况作出准确结论。验收达到规定标准后,建设单位应填报《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专项验收备案表》(见附表)。


    

    四、专项验收组成员单位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相关的节能材料供应商(厂)、质量监督站。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改革办公室负责监督验收的程序和行为,必要时提出对工程项目的节能检查情况,供验收组作出准确结论。

    

    五、建筑节能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市节能和墙改办,应当场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专项验收;对拒不改正,将专项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六、市节能和墙改办负责对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备案登记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2、《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3、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进场《复检报告》;


    4、建筑节能材料隐蔽施工的检查资料;(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内容)


    5、《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许可证》,本市以外的供应商还需提供在本市的备案证明;


    6、需提供该工程建筑节能保温工上岗证书;一个单项工程不少于3个节能保温工上岗证书。


    7、其他需要的资料。


    上述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主要包括墙体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墙体保温系统材料(包括抗裂砂浆和耐碱网格布)、外门窗、入户计量装置等。

    

    七、市节能和墙改办在接到建设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场核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提交的资料不具备规定要求的,应立即退回,要求完善。对于具备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

    

    八、建设单位取得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同意后,应将经市节能和墙改办签字盖章后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连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资料,一并报市建设委员会工程科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凡是未办理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工程,一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九、鄂尔多斯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参照执行。


    十、以上内容由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鄂尔多斯市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2应用认定节能技术(产品)情况


00九年九月十日

点击下载附件:附件一、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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