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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鄂尔多斯市绿色建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报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12-10-24
 

鄂住建字201222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鄂尔多斯市绿色建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内政发[2012]21号)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关于推进鄂尔多斯市绿色建筑建设的实施意见》,现随文上报,请审阅。

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推进鄂尔多斯市绿色建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了推进鄂尔多斯市绿色建筑的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内政发[2012]21号)文件要求以及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全市绿色建筑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围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以标准为依据,以科技为支撑,以政策为保障,建立健全全市推动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的服务与管理机制,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

(二)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政府投资项目要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城市新区建设、新批开发区建设要全部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三)基本要求

各级建设单位、企业要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自治区、市相关标准为依据,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阶段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相关部门以服务为导向,积极实施引导和管理。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运营等各个环节建立一整套协调管理服务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管理部门绿色建筑服务支撑平台的作用;制定鼓励政策、提供技术服务,调动各建设主体和参建单位参与绿色建筑建设的积极性,保证各建设主体按照绿色建筑规划全面实施。

二、组织机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成立鄂尔多斯市绿色建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各新区区管委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范围内,在不增加审批环节的基础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和新区新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科,具体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建设工作。

三、过程监管

(一)立项、规划与土地出让阶段

1、项目建设单位将绿色建筑建设绿色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写入土地开发合同,以明确能源、环境等各方面低碳、生态指标。

2、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专篇时,应明确项目条款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据此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3、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意见时,应明确要求按照条款的内容进行规划设计。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土地招拍挂时,应将条款要求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进行协议出让土地时,应将条款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

(二)设计阶段

1、取得立项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条款内容委托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2、设计单位应按照条款的要求进行规划方案和扩初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增加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和自评估表。

3、按照条款要求,在建设单位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前,必须具备绿色建筑专家预审意见,规划主管部门对具备条款和专家预审意见的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由规划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完善施工图设计之后,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同时,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

5、建设项目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后,满足绿色建筑要求的项目自愿参加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认证,参加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认证的项目,须向办公室提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预评估申请,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预评估,并出具预评估报告;预评估通过的项目由办公室统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估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局负责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授予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

(三)施工与验收阶段

1、项目施工阶段所有招标文件均应包含条款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应提交施工图审查文件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文件,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在项目施工阶段,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管,保障按图施工和绿色施工。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认真贯彻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保障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的落实,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监理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制定监理方案,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4、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并收集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资料、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和质量证明文件、废弃物回收记录等;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使用的节能环保材料、施工废弃物管理和设备的选择进行监督。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条款要求、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的指标要求、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绿色施工过程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变更项目涉及绿色建筑评价内容的需重新报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

7、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验收前,在进行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进行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备案。由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承诺条款要求和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对项目进行绿色建筑验收性评价,验收性评价达标的,方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四)运营阶段

1、建设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书,合同书应明确奖惩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根据委托服务合同提供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建筑物日常运营管理。

2、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3、绿色建筑建成并安全运行一年后,满足绿色建筑要求的项目自愿参加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认证;参加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认证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办公室提出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预评估申请,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预评估,并出具预评估报告;预评估通过的项目由办公室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提交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评估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颁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和标识。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

1、建立专家库,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估。在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鄂尔多斯市绿色建筑专家库,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设计方案预审;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图建筑设计审查;绿色建筑项目竣工前验收评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预评估;进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预评估;绿色低碳建筑技术的专项论证等工作。

2、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的咨询和服务。各建设单位要充分利用人才优势,发挥咨询机构对绿色建筑工作的服务与指导。择优选择具备资质条件、指导过一定数量绿色建筑设计和建设的咨询机构对本单位的绿色建筑工作进行咨询与服务。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1)立项阶段:协助建设单位根据绿色条款要求编制完成立项所需报告中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并协调完成相关资料报送审批工作。2)设计阶段:协助建设单位按照绿色条款要求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中涉及绿色建筑方面的内容,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建设单位完成相关报送审批工作;协助完成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认证申请工作。3)施工和验收阶段:按照绿色条款要求和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核查,并指导其实施;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收集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认证工作所需的过程文件;工程验收过程中,协助建设单位完成绿色建筑施工相关资料报批工作。4)运营阶段: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做好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协助完成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认证申请工作。

3、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一站式服务体系。建立以办公室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定点服务机构的一站式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运行)评价标识时,应先向办公室提交预评估申请和项目申报材料,由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估。预评估通过的项目由办公室统一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标识评审部门提交申请和申报材料,并配合评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办公室向建设单位发放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或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对于认证过程中需要补充完善资料或进行检测的项目,由办公室通知建设单位完善和配合。

4、组织绿色建筑培训。通过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绿色建筑标准、技术等有关方面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对低碳生态理念的认识水平以及在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水平和能力。

(二)支持激励政策

1、在“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草原杯”、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实行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上报;

2、在企业资质年检、企业资质升级时给予优先考虑或加分等;

3、对于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减免100%;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减免70%;取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减免50%

4、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优先安排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支持。

5、对于满足国家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利用、地热能利用示范工程要求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项目,由建设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协助建设单位申请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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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中心
电话:0477—8580005 0477-8580042 E-Mail:yilate@163.com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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