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住建局、康巴什新区住建局: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任务布置要求,我市于2011年、2012年共完成70.57万平米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节能改造)。为进一步加强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使我市节能改造顺利通过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验收,足额享受到国家和自治区资金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对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依据、验收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请各旗区住建局按照文件要求,抓紧对2012年本地区节能改造项目进行竣工验收,2011年度实施并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应进一步完善项目验收资料。
二、各旗区住建局务必于2013年4月15日之前对改造项目进行自我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向市住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科以文件形式提交自查报告。于2013年4月20日之前完成整改,整改之后,市住建委将对各旗区改造项目逐个进行验收。对未按照下达任务要求完成项目改造或改造项目达不到技术要求,未通过市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将按照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三、截至目前,2011年、2012年节能改造市本级配套资金已全部下达;国家和自治区拨付到我市的奖励资金也已全部下达。请各旗区住建局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将以上资金落实到项目,不得缓拨、截留和挪用。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造成一系列社会不良影响或妨碍验收进度,立即收回所拨资金。
四、国家和自治区组织专家验收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苏日娜
联系电话:0477-8580004,
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