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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8-05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内建设〔200759号)同时废止。 

  

  附:《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可点击下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进勘察设计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区勘察设计市场,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建筑装饰、消防设施、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环境工程、风景园林、照明工程专项设计的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其它省、市、自治区所辖具有甲、乙级勘察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建设项目资质登记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对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实行承接建设项目资质登记备案制度。  

  资质登记备案是指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承揽自治区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后,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外进勘察设计企业需持下列资料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登记备案:  

  ()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资质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单位无违法、违规、质量事故等不良记录的证明;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有效的注册执业印章; 

  ()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各专业非注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各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持上述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外进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建设项目资质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提交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核发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资质登记备案书。  

  查验时,发现外进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登记备案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不完整的,要求其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备案。 

  第八条  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未备案或不按要求补正备案材料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建设项目资质登记备案书,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涂改、伪造或转让。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附: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进入自治区承包工程的,应当在签订承发包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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