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住建厅、住建委有关文件精神要求:
1、建设单位具有批准立项文件复印件。
2、建设单位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具有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具有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
5、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已在住建厅办理入区手续复印件。
6、区内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已在住建委办理入区手续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经核对后存档)
7、勘察、设计单位无越级、挂靠或出卖图章等行为。
8、蓝图、计算书、岩土勘察报告有建筑、结构、岩土注册师签字与加盖注册师章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章(二级注册师仅限国家规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的设计工程,详内建设〔2005〕58号附件2)。
9、注册师章在注册期内。
10、注册师章编号与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章内资质编号一致。
11、有展开侧装蓝图一份(审完后主要图纸加盖审查站标识章退回建设单位,做竣工图)。
12、有装订蓝图(A4)一份(审查单位存档)。
13、对照内建设〔2005〕58号附件2,是否属二级(中型)及以下建筑物。一级(大型)及以上建筑物请到内蒙久明审查。
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