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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新产品应用登记和新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9-09-14

市质检站、各旗(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企业及监理公司: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筑市场,大力推进应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新产品、新技术,推动建筑行业技术升级,自治区建设厅于2002年10月15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业新产品应用登记和新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内建科[2002]168号),并于2003年先后印发了《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业新产品应用登记和新技术推广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科[2003]59号)和《关于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科[2003]152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本单位实际,领会文件精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单位(或所管辖区域内)如有应用被列入登记管理范围的建设工业新产品的情况,需填报《新产品应用登记证》,由市建委科教科负责本市建设工业新产品登记受理申报,登记材料审核,发放登记证书等监督管理工作。经市建委审核后,如有推广价值的技术(产品)且技术依托(产品生产)单位有推广要求的,由市建委推荐上报自治区建设厅申办《推广项目证书》。

  二、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无《新产品应用登记证》的产品进入建筑市场。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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