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发〔2015〕20号
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相关要求,全面推进全市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业相关企业资质审批程序,促进权力透明阳光运行,经市建委2015年第一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 姬耕耘 市建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 主 任 林 强 市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蔺玉莲 市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周如山 市建委副主任
梁文斌 市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董 拴 市建委副总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任光飞 市建委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
组成人员 张埃成 市建委建筑业管理科科长
张国军 市建委装饰装修管理科科长
石立晗 市建委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
刘 斌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
刘鹏飞 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预决算监审站站长
崔 敏 市建委勘察设计科科员
评审委员会下设四个企业资质评审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评审组、中介企业资质评审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评审组),具体负责各类企业的资质新申请、升级、增项的评审工作。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组
组 长 蔺玉莲 市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组成人员 林 强 市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董 拴 市建委副总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张埃成 市建委建筑业管理科科长
张国军 市建委装饰装修管理科科长
刘鹏飞 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预决算监审站站长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规定,对新申请资质、增项、升级的建筑业企业(包括装饰装修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资料、人员证件等进行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对符合标准条件的资质申请形成“通过”的一致意见,对不完全符合标准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资质申请提出“不予通过”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评审组
组 长 任光飞 市建委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
组成人员 林 强 市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董 拴 市建委副总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李怡亭 市建委园林绿化管理局科员
李 楠 市建委审批办科员
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规定,对新资质申请、升级的园林绿化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资料、人员证件等进行审查,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符合标准条件的资质申请形成“通过”的一致意见,对不完全符合标准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资质申请提出“不予通过”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中介企业资质评审组
组 长 周如山 市建委副主任
组成人员 林 强 市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董 拴 市建委副总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石立晗 市建委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
张埃成 市建委建筑业管理科科长
刘 斌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工〔2014〕262号)规定,对新资质申请和资质升级的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检测试验机构的申请资格、申请资料、人员证件等进行初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符合标准条件的资质申请形成“通过”的一致意见,对不完全符合标准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资质申请提出“不予通过”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评审组
组 长 梁文斌 市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组成人员 林 强 市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董 拴 市建委副总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崔 敏 市建委勘察设计科科员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对乙级和乙级以下工程勘察企业、乙级和乙级以下工程设计企业(不包括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的新资质申请、升级、增项的申请资格、申请资料、人员证件等进行初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符合标准条件的资质申请形成“通过”的一致意见,对不完全符合标准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资质申请提出“不予通过”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工作要求
(一)市建委所有涉及到资质审批的事项全部上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后统一审批,严格按照资质评审要求和规定受理和办理资质审批。
(二)今后涉及到初审和审批的科室要做好资质评审会前的审核工作,并及时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专家会议。主动公开资质申请的标准和条件,不得人为提高办理门槛,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企业及时提请评审会议评审。
(三)各评审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相关标准规范和程序办事,符合资质申请、升级、增项条件的企业要一律通过,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由评审组直接审批的企业要及时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方可核发证书并报住建厅备案。
(四)各评审组组成人员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按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办事,杜绝企业资质评审过程中的吃拿卡要、乱批资质、找关系托人情等现象。进一步加大工作主动督查和受理信访投诉力度,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由市建委审批或初审的全市建设行业相关企业的新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必须经评审会议评审;资质延续和法人变更等不需经评审会议评审,需经相关科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达拉特旗辖区企业的资质初审由达拉特旗住建部门负责,资质审批由市建委按上述程序评审。
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