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建[2011]147号)文件要求,现将鄂尔多斯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范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委托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鄂尔多斯市住建委负责进驻鄂尔多斯市的建筑业企业的年度备案工作以及外进建筑业企业在鄂尔多斯市中标后的工程项目备案工作。
二、 办理程序
1、自治区外建筑业企业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后,并附附件2中所要求提供的有效证件,必须由外进建筑业企业法人和驻自治区办事机构负责人持有效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前来办理,并且由外进建筑业企业法人和驻自治区办事机构负责人当场签署《内蒙古自治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书》,否则一律不予受理。(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经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再到建筑业可办理备案手续)。
2、鄂尔多斯市住建委审核原件后,对提供相关材料完整真实的外进建筑业企业,鄂尔多斯市住建委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年度备案证书。
3、对提供相关材料不完整的外进建筑业企业,鄂尔多斯市住建委在真实记录具体情况后,外进建筑业企业在下次只需提供所缺材料直至完整后,鄂尔多斯市住建委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年度备案证书。
4、为使此次工作能顺利过渡,发文之日前自治区住建厅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可继续使用。
5、外进建筑业企业进入鄂尔多斯市承包工程中标后,必须在签订承发包合同之日三十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住建委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企业备案工程项目所配置各类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工程类别、规模的要求。不按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备案手续的企业,一律不予年度备案。工程项目备案所需资料见附件5。
6、外进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附件6格式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15日前上报在鄂尔多斯市地区的工程项目施工统计表,不按要求上报外进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施工统计报表的企业,一律不予年度备案。
7、严禁出借、出卖、挂靠资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手续,严禁利用虚假证书证明骗取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手续,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上报建设厅后立刻清出自治区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允许进入自治区建筑市场。
8、《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外进建筑业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前一个月申请重新备案。
9、鄂尔多斯市住建委承诺公开、公平、公正地办理外进企业年度备案工作,请各外进建筑业企业加强自身建设,不要通过请客送礼托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不当得利,共同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10、我委已将《鄂尔多斯市住建委关于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资料上传鄂尔多斯市建设网(http://www.ordosjs.gov.cn/),请上网查询相关信息。
三、办理时间
1、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年度备案工作
审核原件时间:每周三、四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
备案证书发放时间:每周五上午9:00-12:00
2、中标后鄂尔多斯市外进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备案
审核原件时间:每周四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
联系电话:0477-8580316 联系人:张东升 刘轶佳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
附件2进驻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年度备案申请提供资料表
附件3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书
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授权委托书
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中标后工程项目备案所需资料
附件6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施工统计报表
附件7进驻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中标后工程项目备案证书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鄂住建发〔2013〕43号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外进建筑业企业2012年度产值报送情况的通报
各外进建筑业企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建﹝2011﹞147号)要求,外进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指定格式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15日前上报在我市境内施工项目的产值报表,无产值填零报送。2012年,有268家区外企业和41家区内外进企业按时报送了在我市完成产值情况,同时,经电话通知和催促,仍有191家区外企业和34家市外区内企业未予报送和说明情况(名单附后)。
为切实加强外进企业产值报送工作,严明工作纪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上述未报送产值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限所有未报送产值的企业于4月20日前作出书面说明,并按要求补报2012年在我市境内完成产值;
2、未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和补报产值的,暂停在我市入进备案;已经办理年度备案的,不予办理中标项目备案手续;
3、对于既未报送2012年产值、也未报送2013年一、二季度产值且未作出合理说明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市住建委将于7月份上报自治区住建厅,记入黑名单,取消在全区的投标资格。
附件:1、鄂尔多斯市自治区外外进建筑业企业2012年未报建筑业产值企业名单
2、鄂尔多斯市自治区内外进建筑业企业2012年未报建筑业产值企业名单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鄂住建发﹝2013﹞62号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的通知
各旗区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2012年,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出现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给强化行业管理增加了不小难度,给维护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少隐患。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规范市场运行秩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鄂府办发﹝2012﹞102号)和鄂尔多斯市住建委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及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字﹝2010﹞15号)规定,经各旗区住建局梳理汇总上报,市住建委决定建立2012年度全市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见附件),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做出处罚决定,并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市、旗(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予以落实。
一、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工资(2012年年底前已清理)的施工(劳务)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6个月,即在6个月内不准在我市投标和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二、发生拖欠工资在2012年年底前仍未清理的施工(劳务)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12个月,即12个月内不准在我市投标和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三、涉嫌恶意讨要工程款(工资)、恶意欠薪的施工(劳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24个月,即24个月内不准在我市投标和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四、以上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和处罚统一从2013年4月1日起算。
五、以上第一、二类企业,在完成拖欠工资清理、建立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等支付保障机制的基础上,经公司书面申请,拖欠工资项目所在旗区建设、劳动部门同意后,可向市住建委提出调整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的要求,市住建委核实其整改情况后做出调整不良行为记录期限决定,但调整后第一类企业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类企业不得少于6个月。第二类企业在2013年年底前未完成拖欠工资清理的,不良行为记录期限延长至36个月。
附件:鄂尔多斯市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劳务队伍情况汇总表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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