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建设局、康巴什新区规划建设局、沙圪堵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市直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企业:
现将《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鄂建字[2006] 11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建委工程科。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
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的监督管理,落实岗位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内、外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企业)和从事以上工作的注册执(从)业人员和建设单位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的记录。
2、实施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监督站分别侧重质量和安全行为的日常监管,施工图审查站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和执业人员行为的监管。市建委和各旗区建设局对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个人进行复核,旗区建设局应及时将复核结果上报市建委工程科,由市建委统一向全市通报。对已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个人需进行强化培训和考试的,由市建委统一组织,同时市建委对各旗区的记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所有被记录不良行为的一律由市建委通报批评并在鄂尔多斯建设网上公布,未经鄂尔多斯建设网上发布的一律无效。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分值化管理。
3、各旗区建设局每季度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形成《鄂尔多斯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于每季度末五日内报鄂尔多斯市建委工程科。
二、计分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
三、计分周期
1、计分以两年为一个周期,计分初始分值为0,满分分值为10分(高于8分以10分计,超过10分的余分值累计到下一次不良记录中)。一个计分周期结束,分值重归为0。
2、一个计分周期内,计分分值不因岗位或工程的变更而消减。
四、计分结果处理
1、一个计分周期内,计分对象累计计分值达到8分(含8分)以上10分以下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
2、有2次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停止上岗资格一年,并自行参加市建委定期组织的强化培训和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停止上岗资格期满后,可重新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下期培训。
3、不参加强化培训和考试的,不得上岗。
4、参建各方人员累计15次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其所在单位被记工程建设不良行为1次;有3次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监理单位停止投标一年。
5、有1次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中扣2分,2次记录的扣4分,并不得参加本年度先进单位的评选。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由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责任人,建议由有关部门做出纪律处分。
6、进入我市的外埠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有2次不良行为记录的,两年内不得进入我市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7、在国家、自治区或市建委检查中给予通报批评的,根据参建各单位违规程度,六个月至两年内,不得参加我市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
五、计分管理
1、计分应与责令整改同步进行。以检查通报、停工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为依据,实施单位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2、“违规行为计分及责令整改通知书”应经被计分人签认。被计分人不在场的,可由现场其他管理人员代签。被计分人或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拒签的,经2名现场计分人员签字有效并附有关证据和说明。
3、被计分人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被计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书面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维持、变更、取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六、强化培训和考试
需进行强化培训和考试的人员,每年举办一次。
七、工作纪律
1、计分执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计分执行人员在计分执行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行政记过、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鄂尔多斯市项目经理计分内容和标准;
2、鄂尔多斯市监理人员计分内容和标准;
3、鄂尔多斯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计分内容及标准;
4、鄂尔多斯市施工现场违规行为计分及责令整改通知书;
5、鄂尔多斯市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停止上岗资格通知书;
6、鄂尔多斯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附件1:
鄂尔多斯市项目经理计分内容和标准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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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内容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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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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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分
行
为 |
1 |
擅自修改设计或未按审查批准的图纸施工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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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检测的,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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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变更经核准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或人员证件不全,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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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市建委、旗区建设局组织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被通报批评或下停工整改单后到时间未整改的,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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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方案,未按规定审查批准,无针对性和存在严重错误,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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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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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每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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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检查、验收记录及其他技术资料失真的,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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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所查问题属实,拒绝签字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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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使用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的施工机械、机具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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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使用不合格劳动用品的,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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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鄂尔多斯市监理人员计分内容和标准
类别
|
计分内容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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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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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分
行
为 |
1 |
对没有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安全和质量监督登记、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进行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工作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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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现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未及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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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分包和专业承包的施工队伍进入施工现场、未审查分包或专业承包队伍资格、未要求其履行分包许可手续的,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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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家、自治区、市建委和旗区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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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反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上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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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经审查批准的图纸施工而实施监理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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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与建设或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厂家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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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擅自变更经核准的项目总监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项目总监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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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监理规划或大纲主要内容不全或无针对性的,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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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查的,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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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道工序时,不制止不报告的,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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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按规定验收工程所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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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项目总监计1分,旁站监理人员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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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经过监理检查认可的工程质量,仍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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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检测的,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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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经检查发现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又继续施工,不制止不报告的,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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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所查问题属实,拒绝签字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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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施工现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检查,存在特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的,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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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制定安全监理措施,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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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按设计及有关规定的工程建筑节能标准进行监理,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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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鄂尔多斯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计分内容及标准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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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内容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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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计
分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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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单位未进行工程招标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要求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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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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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单位未办理竣工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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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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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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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所承建工程的和越级施工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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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施工单位安全措施不到位,在有安全隐患情况下继续施工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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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并造成上访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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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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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及越级承揽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业务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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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监理单位压价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并与建设单位签定阴阳合同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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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招标代理单位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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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招标代理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加入限制性的一些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计6分;按业主意愿或有意帮助业主安排投标人入围,操作中标结果的,或暗中帮助投标人中标,搞假招标、围标、串标、陪标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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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压价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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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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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国家、自治区、市建委检查中给予通报批评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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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进入我市的外埠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未及时办理资格审查备案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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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鄂尔多斯市施工现场违规行为计分及责令整改通知书
被计分人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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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计分人
所在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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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计分人
岗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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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计分人
所在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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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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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计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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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计分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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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人员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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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计分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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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大写) |
上述问题属实,同意以上记分
签名
年 月 日 |
上述问题属实,同意以上记分
签名
年 月 日 |
检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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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存在的问题,须在 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当地监督检查部门。
(公 章)年 月 日检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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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通知书一式四份,检查部门、被计分人、被计分人所在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2、被计分人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被记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附件5:
鄂尔多斯市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监理人员
停止上岗资格通知书
(单位):
根据《鄂尔多斯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 同志,因在本计分周期内累计计分值10分,现责令停止上岗资格,请你单位在3日内到 (建委、建设局)办理该岗位人员更换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