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造价发〔2024〕9号
各旗区住建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高造价信息服务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建筑市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现将我市各旗、区2024年10月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场价格信息是根据我市市场价格动态、成交情况编制的,是市场上同一种产品,不同的厂家、品牌平均后的综合价格,是整个市场价格水平的反映。是编制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及结算的参考。
二、本通知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包含了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保费等运至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点的各项费用。
三、市场信息价格使用规定:1、采用一般纳税人计价的工程项目,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除税价格(不含税)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应按材料除税价格(不含税)计价;2、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工程项目,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照材料含税价格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应按材料含税价格计价,台班单价中折旧费、检修(大修)费、维护费、安拆及场外运输不再调整。 备注后附的平均税率为增值税平均税率(单位:%),材料除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1+增值税 平均税率)。
四、商砼价格已含运费,如需泵送,另加泵送费25元/立方米。且价格中已包括复合外加剂(泵送剂、缓凝剂和减水剂),如使用其他外加剂(早强剂、抗渗剂等),按商砼备注说明执行。
五、《鄂尔多斯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建筑工种人工单价只作为建筑企业合理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参考,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六、各旗区未发布的材料价格可参考东胜地区价格调整。
七、未发布的缺项材料的价格以及实际购买价格受品牌、档次、付款方式、销售渠道等因素影响较大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市场实际价格自行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在合同中明确风险分担条款和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八、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缺项,建设工程项目中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由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会同建设单位编制补充定额,上报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造价科,经现场测算并批复,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九、本文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造价科负责解释。用户可登录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ordos.gov.cn)查阅,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