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质量推动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有效整顿和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切实提升物业企业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广大业主和居民对物业服务工作的认同感与满意度,现决定将我市在整治工作中梳理总结的具有代表性、警示性的整治案例向社会公开通报。
案例一
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的锦绣山庄项目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显示多条故障未处理,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的锦绣山庄项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给小区带来了安全隐患,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水泵房湿式报警阀有两组报警阀处于关闭状态,不符合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4.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消防救援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内蒙古维盛物业有限公司服务的融泰和园商住小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未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给予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内蒙古维盛物业有限公司服务的融泰和园商住小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未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属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存在物业服务合同未备案的违法情形。经属地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行业监管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项目交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内蒙古维盛物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鄂托克前旗翔宇悦府小区一楼业主存在私自向外扩建一楼花园约2米,擅自侵占小区公共绿化区域,侵占全体业主公共利益。
(一)基本案情
鄂托克前旗翔宇悦府小区一楼业主存在私自向外扩建一楼花园约2米的违规行为,擅自侵占小区公共绿化区域,私设围挡、开垦菜地、堆放杂物,损毁原有绿化植被,破坏小区整体规划布局,侵占全体业主公共利益,引发邻里纠纷,属于小区治理典型突出问题。物业日常巡查发现该问题后,现场拍照取证、建立问题台账,并上门向涉事业主宣讲物业管理制度,告知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禁止私自圈占扩建。但涉事业主心存侥幸,整改主动性不足,整改进度滞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小区公共区域不得私自圈占、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三)处理结果
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现场联合核查,核实违规占地范围,向业主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整改标准及时限,要求拆除私设围挡、清理菜地及杂物,恢复公共绿地原貌。在多方联动督导下,业主主动配合整改。由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围挡拆除、杂物清理、土地平整及绿植补植工作,全面复原绿化区域。
案例四
对乌审旗嘉禾物业有限公司所服务的华府名苑小区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小区显著位置内及物业办公室未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公开。
(一)基本案情
对乌审旗嘉禾物业有限公司开展物业服务小区(华府名苑)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小区内及物业办公室未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示。
(二)法律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的“不标明价格”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任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乌审旗嘉禾物业有限公司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鄂托克旗乌兰镇竹涛桂茂小区原选聘的鄂托克旗竹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依法依规完成物业企业更换工作。
(一)基本案情
检查发现竹涛桂茂小区,存在未设置物业信息公示栏、财务收支明细未公示、小区内乱堆乱放等问题,且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该企业日常履职消极被动,对小区物业服务事项疏于管理。面对属地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及工作部署,响应迟缓、态度消极,对检查反馈问题不主动对接、不及时反馈、不按期整改。整体服务质量与小区业主期望及行业管理要求差距明显。
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原物业公司因长期服务缺位、业主满意度偏低,在业主公开选聘环节中未获得足够票数,最终落选。随后由属地政和园社区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依照规定开展新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小区依法完成了新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入驻。
(二)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五)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六)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七)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三)处理结果
针对鄂托克旗竹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职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违规履约问题,鄂托克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中心已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补齐服务短板。在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全程指导社区、业主依规开展物业企业选聘工作,全程监督新旧物业承接查验和交接过程。现阶段,竹涛桂茂小区已由鄂托克旗天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正式接管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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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