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
民事诉讼。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交房(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交付使用,需买房人提供收房手续,住建局依法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