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该如何维权?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2.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哪些后果?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3.哪些行为会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利用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资格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或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分包或受到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个人受到责令停止执业或被吊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资质证书、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经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生效法院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工程建设活动中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或标准化考评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拒不整改的;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减少扬尘污染,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或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信用信息数据的;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或违法发包工程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失信主体如何实现信用修复?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5.“评定分离”是什么?
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和定标规则,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其为中标人。
6.“评定分离”适用范围?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鼓励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