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常见问题答疑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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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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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市法定供热时间是?
  根据《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气候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采暖期时间,延长期供热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相关标准给予供热单位补贴。
  2.停止和恢复供热如何办理?
  根据《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热用户需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停止或恢复用热前3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停止用热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二)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3.停止用热如何收取供热费?
  根据《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10%的基本热费。
  4.室内温度多少度供热达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
  5.新建建筑供热系统保修期多长时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
  6.供热温度不达标如何处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处为检测点,以二十四小时为一个检测时段。
  7.集中供热暖气中的热水能用吗?
  集中供热管道中的热水是在高温高压下全封闭循环系统中传导热能的介质,供热时为防止管道、阀门腐蚀锈化,保证供回水循环畅通,在水中加入有一定量的化学药剂,其水质不符合生活用水标准。使用暖气片中的热水会损害您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会引起供热管道中严重缺水,使供热管网系统失水严重压力失衡,导致局部或全供热系统不能稳定供热,影响其他居民正常采暖。
  8.为什么有的用户暖气热而有的不热?
  (1)管径设计不合理,某些部位管径太细;
  (2)有些部件阻力过大,如阀门无法完全开启等;
  (3)系统中有杂物阻塞;
  (4)管道坡度方向不正确或不够等原因使系统中的空气无法排除干净;
  (5)有的用户暖气组数过少,散热量不足;
  (6)室内系统供、回水管与室外供、回水管互相接反,或立管同干管连接不正确。
  家里的暖气温度不一样,有的很热有的不热,不热原因及解决办法: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各个暖气内热水的流量不均匀或者内部阻力分配不均匀,需分别调节各个散热器的进水阀门,如果调试后还是不行,就可能是不热的暖气里有堵塞的情况,需要专业人士进行疏通维修。
  9.为什么采暖系统不能随意改装?
  (1)居室内供热系统是经过设计施工安装的,私自改装暖气设备都会破坏供热系统的整体结构。
  (2)改装后的采暖设备会产生供热的水力失调。不利于整个供热系统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3)私自改装的采暖设备因缺乏必要的施工安装设施经验,会出现暖气管不严密和跑水、滴、漏的现象,甚至会使供暖设备受到破坏,影响供暖效果。
  (4)禁止采用集中供热水源作为换热器的热源,因集中供热水里增加了化学防腐药剂,并且压力较高,若出现换热器损坏,会出现集中供热水混入自来水管路,食用后影响身体健康。
  10.居民生活采暖应注意哪些问题?
  供热开始或因故停供复供时,用户要及时排除系统内空气。
  (1)暖气片周围不要堆放杂物,以免影响采暖质量。
  (2)管道上的各种阀门,除排气阀外,不得随意关闭和开启。
  (3)房间的封闭情况应当良好。
  (4)采暖初期注水打压时,家中留人,以免给用户带来损失。
  (5)当室内进行装修时,暖气片应保持在原来位置且保证对流散热顺畅,维修方应爱护采暖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增加供热设备,擅自泄放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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