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会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06 20:30
字号:
打印
  利用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资格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或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分包或受到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个人受到责令停止执业或被吊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资质证书、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经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生效法院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工程建设活动中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或标准化考评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拒不整改的;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减少扬尘污染,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或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信用信息数据的;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或违法发包工程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扫一扫
在手机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