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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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6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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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类和分级
  2.1  事故分类
  2.2  事故分级
  3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3.1  市住建局应急组织体系
  3.2  旗区应急组织体系
  3.3  企业应急组织体系
  4  风险分级管控与预警预防 
  4.1  危险源辨识
  4.2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4.3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4.4  预警级别
  4.5  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4.6  预警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流程
  5.2  先期处置
  5.3  信息报告
  5.4  处置措施
  5.5  信息发布
  6  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6.2  事故调查
  6.3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3  应急队伍保障
  7.4  装备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应急医疗保障
  7.7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7.8  后勤保障
  8  演  练
  9  应急预案修订、责任与奖惩
  9.1  应急预案修订
  9.2  责任与奖惩
  10  附  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理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1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5)《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
  (2)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各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3)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和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素质。
  2  事故分类和分级
  2.1  事故分类
  房屋建筑施工常见质量安全事故有:
  (1)坍塌事故:包括基坑因防护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边坡坍塌、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坍塌、房屋拆除施工发生的坍塌及因施工质量原因而导致的建(构)筑物坍塌。
  (2)高处坠落事故:包括因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的施工作业人员坠落事故,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而导致的坠落事故,施工设备和作业设施故障而导致的坠落事故等。
  (3)机械伤害:因机械故障或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施工机械设备对作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伤害。
  (4)起重伤害:因起重机械故障或操作不当而造成的对作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伤害。
  (5)触电:因用电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违章操作而导致的危害人的生命安全的事故。
  (6)其他事故:包括火灾事故、物体打击、车辆伤害、中毒窒息事故等。
  2.2  事故分级
  按事故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级。具体为:
  (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3.1  市住建局应急组织体系
  市住建局成立市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市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市住建局各分管局长
  组员:市住建局质安科、城建科、城管科、综合办公室、财务科、人防工程科、物业科、建管科、质安中心、消防中心、公积金中心检测鉴定科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吸纳其他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3.1.1  领导小组职责
  (1)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综合管理机制,接受、汇总、分析发生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各种重要信息,并提出科学的指导意见。
  (4)对各小组成员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3.1.2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质安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质安科科长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做好突发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3.1.3  小组成员职责
  城建科:组织、指导施工队伍对受损的城镇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其功能。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城管科:协调、指导施工队伍对城镇燃气、供热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其功能。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综合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市住建系统进行物力支援。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情况,汇总、办理事故应急各类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安排发言人和接受新闻采访的有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财务科:负责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和应急响应的经费保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人防工程科:负责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人防工程调查、维护与管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物业科:组织力量对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房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质安中心:组织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开展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实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和事故协助调查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对口支援。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建管科、消防中心、公积金中心检测鉴定科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并配合好部门(单位)做好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评估、鉴定等工作,以及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区域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等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3.2  旗区应急组织体系
  各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拟定本地区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分级,成立相应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实施。
  3.2  企业应急组织体系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企业级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机制。
  (2)当出现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有效落实各项救援行动。
  (3)积极组织开展有关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
  4  风险分级管控与预警预防 
  4.1  危险源辨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处理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和辨识体系,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科学评估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其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程度,定人、定向、定时交叉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危险源的突出特征和事故征兆。
  4.2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严格高风险项目建设安全审核把关,推进提升企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4.3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针对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不断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夯实安全发展基础,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4.4  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4.5  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当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的等级。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应当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相关部门、单位发布平台进行,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4.6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建议和劝告,积极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流程
  根据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分级启动应急响应。其中Ⅰ级应急响应为国家级响应、Ⅱ级应急响应为省级响应、Ⅲ级应急响应为市级响应、Ⅳ级应急响应为县(市、区)级响应。
  接报一般(Ⅳ级)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核实信息后,由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旗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接报较大(Ⅲ级)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核实信息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险,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接报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核实信息后,由自治区住建厅启动应急预案。
  5.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施工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要明确安全技术人员救援职责,在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达到现场后,移交现场指挥权,同时为救援提供辅助决策。
  5.3  信息报告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统筹各项应急资源,做到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第一时间报告和先期处置,为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2)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4  处置措施
  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领导小组根据现场情况,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现场情况,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营救伤员: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亡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
  (3)疏散警戒: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抢险救援: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环境监测。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领导小组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
  (6)家属接待。要求事故所在企业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防止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5.5  信息发布 
  (1)特别重大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逐级上报并由国务院决定。重大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逐级上报并由自治区政府决定。较大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上报市政府决定。一般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旗区人民政府决定。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关、全面并符合保密等相关规定。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  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6.2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自治区政府、市政府或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3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过程中,相应的应急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在应急程序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并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做出书面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财政部门,提供应急经费,保障应急状态时经费使用。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联系,应急指挥网络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应急救援单位应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7.3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由社会和企业多种形式组成的工程抢险力量,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技术专家组,专家应是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专家组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要组成应急管理力量,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4  装备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储备好抢险设备设施。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7.5  技术保障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联系市内外专家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为应急状态提供技术支持。
  7.6  应急医疗保障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卫健部门开展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
  7.7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交巡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8  后勤保障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例如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人员食宿等。
  8  演  练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系统、本单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并根据应急演练相关要求组织定期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9  应急预案修订、责任与奖惩
  9.1  应急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5)在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领导小组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对引发重大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  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