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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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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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热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供热工作实际制定。
  1.3基本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小城镇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健全完善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各旗区供热主管部门要分别制定本辖区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1.3.3响应迅速、协同应对。充分发挥城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专家作用,建立市、旗区协调联动应急处置机制。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1.3.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完善住建系统应急平台体系,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1.3.5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镇供热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镇供热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影响正常供热的突发事件。
  1.5事故风险描述
  出现下列情况时,各部门及供热企业(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旗区供热应急指挥部。
  1.5.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1.5.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1.5.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1.5.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1.5.5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指挥部指挥体系
  2.1.1市住建局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市住建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城市管理科
  市住建局办公室
  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
  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市政府有关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完善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镇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旗区做好城镇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开展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日常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城市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城市管理科科长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指导、协助旗区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供热燃料储备及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建立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参与城镇供热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其他与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管理工作。
  2.2旗区组织指挥体系
  各旗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正常运行,牵头成立旗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旗区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置一般和较大供热突发事件,负责重大以上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2.3城镇供热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所在旗区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出现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后迅速响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抢险救援。
  2.4热源单位及使用单位、居民用户
  各热源单位应及时制定本单位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供热安全技术负责人,培训供热运营操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及时向供热供应企业及有关部门报告。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争取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最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态恶化。
  各供热使用单位及居民用户应严格遵守供热使用规则,发生供热管道崩漏等事故应及时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人身及财产安全。
  3预警及信息报告
  3.1预警分级
  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预警发布和解除程序
  冬季供热期(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前15天,全市即进入供热突发公共事件蓝色预警响应阶段,蓝色预警不再另行发布;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发布。
  冬季供热期结束后,供热蓝色预警自动解除。黄色以上预警的解除程序,参照发布程序执行。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责任主体
  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镇街道(社区)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报告供热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镇街道(社区)及供热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政府。
  3.3.2报告原则和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城镇街道(社区)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单位)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应于20 分钟内以电话形式、60 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旗区人民政府和市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初步情况。对于核报的信息,也应于20 分钟内以电话形式、60 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严禁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3.3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各级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也应及时报告。
  4 应急响应
  4.1事件等级
  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按照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从轻到重依次为一般城镇供热突发事件(IV级)、较大城镇供热突发事件(III级)、重大城镇供热突发事件(II级)、特别重大城镇供热突发事件(I级)。
  4.1.1一般(IV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2)因供热设备故障或个别供热主体出现弃管,导致停供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下或12小时(含12小时)内即可恢复供热的。
  4.1.2较大(III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 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因供热设备故障或个别供热主体出现弃管,导致停供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内或12-24小时(含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供热的;
  (3)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4.1.3重大(II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因供热设备故障或个别供热主体出现弃管,导致停供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内或24-48小时(含48小时)内仍不能恢复供热的;
  (3)因供热用煤、水出现严重短缺,导致无法正常供热的。
  4.1.4特别重大(I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2)因供热设备故障或个别供热主体出现弃管,导致停供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以上或48小时以上仍不能恢复供热的;
  (3)因地震、暴风雪等特大自然灾害,导致无法正常供热的。
  4.2响应分级及措施
  4.2.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IV级)响应
  由事发地供热企业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处置。旗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应急方案,必要时,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落实 24 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受影响用户发布有关信息;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  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III级)响应
  由旗区供热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并协调处置。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督促、协调并参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应急工作。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一般供热突发事件(IV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  织专家对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  出相关建议;  
  (2)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  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  和居民,利用自备设施等做好应急供热等应对工作;  
  (4)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  
  (5)指令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  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  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2.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I级)响应
  由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应急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具体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较大供热突发事件(III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热的准  备工作;  
  (2)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量的准备工作;  
  (3)组织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4.2.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级)响应
  由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总指挥,经批准启动应急预案。总指挥与副总指挥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具体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I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做好停止非居民用户供热,优先保障居民用户供热的准备工作;  
  (2)做好启动应急热源等其他应急供热措施的准备工作。
  4.3响应程序
  4.3.1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供热单位负责人,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情况。
  4.3.2各相关单位应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启动本区域、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区域、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和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4.3.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上级报告。受报单位或部门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市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
  4.3.4供热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供热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4.4应急结束
  4.4.1指挥部根据城镇供热突发事件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4.2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及抢险经过;事件原因;事件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件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5 信息公开
  城镇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及事件所在地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组织开展供热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6.2事件调查
  必要时,由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牵头组成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6.3评估和总结
  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15日内报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对采暖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6.4恢复重建
  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7 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供热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7.2应急队伍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组建供热突发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相应抢险设备,设置供热专家小组,分类别制定应急抢险工作规程。
  7.3物资装备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机动车、可移动电源、通信设备、电焊机、气焊工具、电动试压泵、汽油抽水泵、电动抽水泵、工程照明警示灯、安全警示器具、便携式流量计、红外线测温仪、数字燃气检测仪以及各种规格的管材、阀门和水暖件等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并宜设立抢修专用装备及资料库,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
  7.4其他保障
  各供热单位建立供热燃料应急储备。其中供热燃煤应急储备不少于15天用量;遇有恶劣或极端天气预警时,应提前加大应急储备量;加快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建设,逐步提高调峰和应急能力。
  各旗区供热主管部门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经协调无效,项目所在旗区人民政府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准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供热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全市正常供热,缓解供、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8 应急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8.2应急预案演练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旗区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旗区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供热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处置流程演练,提高并保持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
  8.3应急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解释,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4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