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的相关事项告知》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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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4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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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工改办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在《鄂尔多斯市关于施工许可行政审批的相关事项告知(试行)》(鄂工改办发〔2019〕9号)基础上,市工改办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的相关事项告知》(以下简称《事项告知》),新版《事项告知》将人防工程质量承诺纳入质量安全承诺书,请各部门认真落实。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鄂尔多斯市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的相关事项告知
  一、主要目标
  合并审批事项,取消单独办理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一并办理。
  二、必备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证明文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中任意一项。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 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证明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已经确定施工、监理(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含人防工程监理)企业。
  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含人防工程) 或企业自主招标证明材料(未经招投标)。不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承诺工程项目不在强制监理清单范围。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证明文件: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含人防工程)。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证明文件: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 到法定条件,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 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 内容不符的,要求其期限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记入鄂尔多斯市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红黑名单”,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附件:质量安全承诺书(含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