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工改办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9〕72号)文件精神,市工改办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19〕72号)文件精神,推动部门协同管理、高效配置财政资金和空间资源,引领和统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确保项目落地、选址的决策科学,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改建扩建项目的策划生成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策划生成”,是指尚在前期研究工作阶段的投资项目(一般未立项),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基础数据,通过鄂尔多斯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涉及相关审批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协同参与项目策划,统筹协调策划项目的空间位置、建设要求和规划条件等关键性要素,为项目招商、立项、落地提供决策依据及后续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审批速度创造条件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是项目策划生成的主要来源和工作基础,项目原则上应先纳入储备库管理。有关项目由发改部门审核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级各类专项规划、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或市委、市政府部署推进的项目等,项目应已明确主管部门或承担单位。
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为有实际投资意向,并已进入实质性落地洽谈、有空间资源需求的新建项目。
第二章 项目策划生成
第五条 项目策划生成包括项目录入发起阶段、项目空间协调阶段、项目审核阶段,项目生成阶段。
第六条 项目录入发起阶段。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有开工需求,拟启动审批程序,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社会投资类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及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录入并发起项目会审,推送至各审批部门征求审核意见。
第七条 项目录入内容(项目建设管控要求)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依据、建设责任主体、项目位置、投资类型、拟用地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联系人等信息。项目技术设计要求需提供该项目空间范围信息(矢量数据为SHP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八条 项目空间协调阶段。项目发起单位确定业务类型和选址类型后,通过业务协同平台将空间协调任务发送给智慧选址模块。智慧选址模块接收到策划生成任务后,将任务进行入库管理。按照业务协同平台接口所提供的项目信息自动构建选址方案,按照约束条件和影响因子,启动选址分析计算;在分析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接口查询当前项目分析的进度和结果;选址分析完成后,系统按照分析成果自动生成分析报告,推送到业务协同平台。同时,智慧选址模块可对选址工程进行浏览、查看等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审核阶段。“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接收选址报告后,发起单位推送至各审批部门征求审核意见。主要包括住建部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林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文旅部门(文物部门)、水利部门、农牧业部门、发改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能源部门、气象部门、航空监管部门等。依据项目类型不同,推送至各审批部门可存在差异。
第十条 各审批部门收到项目发起单位推送的项目后,一般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结合本部门职能,在“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本部门本行业规划、约束性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项目发起单位汇总。项目情况复杂的,应及时告知项目发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延长5个工作日反馈时限。超过时限未提出意见的,视为部门通过。
第十一条 各审批部门需核实和明确的内容包括: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实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用地权属审查意见、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压履矿产区评估意见、地质灾害区域评估意见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园区项目区域评估相关内容
市文化和旅游局核实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规划和相关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核实并出具涉及交通基础设施相关事项的意见;
市水利局核实是否符合防洪、水保等规划,出具相关意见;
市应急管理局出具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协调意见及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市林草局出具涉及林业用地以及相关自然保护地等建设的协调意见;
市气象局核实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
自治区航空监管部门核实航空净空相关内容;
其他涉及项目建设相关部门根据职能核实是否符合本部门规划及政策。
第十二条 项目生成阶段。项目发起单位接收各部门意见,针对存在疑议的意见进行项目材料补正,再次提交至对应部门进行意见征询,达到通过条件后,反馈意见给项目发起部门,最终通过的项目将进入实施库进行管理。不通过的项目返回储备库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本规定协同推进项目策划生成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储备入库和协调管理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实现 “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与项目储备库和实施库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一张蓝图”数据的管理、更新工作,辅助项目发起部门进行智慧选址和合规性检查;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的推进实施。
住建部门:鄂尔多斯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作为一个功能模块集成在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住建部门负责平台的管理、改进、优化、维护等工作,确保平台稳定运行
其他部门:各审批部门在项目生成阶段对项目发起单位推送的项目,结合本部门职能,在策划生成平台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供项目符合性的原则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发起单位负责对项目策划生成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在策划生成平台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承办人员按期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旗区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规定。上述工作审批权限不在本级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权限所在单位征求所提计划意见。
第十六条与 2019年印发的《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规定由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审批及技术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