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鄂信发〔2020〕21号)文件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工程招标控制价异议问题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5.3.4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二、违反招投标法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三、房产测绘结果异议问题
法律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四、公租房资格审核和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
法律依据:《鄂尔多斯市市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设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六、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者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于举报、投诉的问题实行首问责任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市本级公租房供暖、窗户漏雨工程质量、商业街扰民、住户扰民、水表损坏、遛狗不牵绳、停车难、物业与住户纠纷问题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工作。
九、市本级公租房申请问题
法律依据:《鄂尔多斯市市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区有稳定工作或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及个人,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在本地就业无住房人员;
(三)进城务工、外地来本地区工作及灵活就业的无住房人员或家庭(含非中国国籍人员);
(四)本市居住的拆迁安置户暂时无住房人员或家庭;
(五)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人员或家庭;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稳定工作的无住房人员或家庭;
(七)其他无住房但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人员或家庭等。
十、市本级公租房配租问题
法律依据:《鄂尔多斯市市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轮候人员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在新申请地点轮候顺序按提出变更之日计算。
第十九条 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按选择的申请地点、相对应的户型面积及申请的时间段组织摇号配租。
(一)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1人配租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平米;2人配租建筑面积不得大于75平方米;3人配租建筑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配租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二)申请时间段是指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三)摇号或抽签配租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组织,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通过申请时间段内的先后顺序进行摇号或抽签配租。
(四)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属重点工程拆迁或周边园区重点引进企业员工申请的可优先配租。
配租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入住手续办理流程单。
第二十条 领取入住手续办理流程单的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签订《鄂尔多斯市市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十一、市本级公租房配套商业项目转租问题
法律依据:《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外的其它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由该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经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开竞价招租,招租底价原则上按市场参考价或通过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收缴上缴财政。
十二、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问题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项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四、未办理竣工备案问题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五、建筑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问题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十六、未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十七、未消防设计审核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十八、监测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承揽检测业务问题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十九、燃气服务问题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投诉,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二十、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第三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查询或者投诉;相关部门接到查询或者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答复或者解决。
二十一、环境卫生违法问题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十二、涉及违反垃圾分类投放行为问题
法律依据:《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厉行勤俭节约,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劝阻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发现的不文明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十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地方标准》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法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以为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地方标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规程 3.2.1.11 建设单位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组织责任。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