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由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来鄂企业)均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旗、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完成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归档、管理、查询和对物业企业的信用评级等功能,对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信用档案内容及评定
记分周期暂定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计算,分值按照附件一、二、三标准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基础信用标准信息分值+优良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市物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合理调整各项评价内容、评价依据、分值比例和标准等事项。
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积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涉及列入黑名单事项的,计算周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发布到期后不再公开发布,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情况、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及量化考核等情况。
(二)良好行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的奖励、表彰、认定等情况。
(三)不良行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规范制度,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或者物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 物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根据计分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信用等级。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为甲级,分值在99~90分(含90分)为乙级,分值在89~80分(含80分)为丙级,分值在80分以下为丁级。
第八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作如下分类管理:
(一)甲级物业服务企业不重点监管,办理相关手续适当减少审查环节;创先评优时优先考虑;企业负责人优先入选物业管理专家库;作为重点培育对象,扶持其做大做强。
(二)乙级物业服务企业正常开展工作,适当减少日常检查频率。
(三)丙级物业服务企业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取消创先评优资格;不允许承接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
(四)丁级物业服务企业重点监管,增加检查和抽查频率;取消创先评优资格;不允许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直接按丁级企业处理: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
(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因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同一不良行为发生两次以上的;
(六)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七)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条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日常计分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实时处理:
(一)累计减分达到8分的,物业主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和创先评优活动。
(二)累计减分达到15分的,物业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该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和创先评优活动;已被评为甲、乙级企业的,取消资格,同时取消年底甲、乙级企业的评选资格。
(三)累计减分达到20分的,两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和创先评优活动,物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累计减分达到25分的,清出物业服务市场。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由上级物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事项,在作出处理决定前,相关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其有关手续。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布
第十二条信用档案资料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主管部门日常采集和社会提供的方式。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资料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向旗区物业主管部门申报,予以变更或者删除。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行为认定程序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良好和不良行为的,由权限单位填报时一并提报佐证材料,供物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旗区物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上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对不良记录予以修改,并视整改程度和整改时间,适当调整公示周期。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信用信息内容和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物业主管部门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七条市物业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http://zjj.ordos.gov.cn/)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